【裁判要旨】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主要包括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貶損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將竊照專用器材安裝于酒店房間內,用于偷拍住店旅客,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入庫案例】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案
2025-03-1-247-001 / 刑事 /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 臨武縣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2)湘1025刑初1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06.23
關鍵詞:刑事;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造成嚴重后果;偷拍
入庫編號:2025-03-1-247-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來,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為了偷拍他人隱私,在電商平臺購買竊照專用器材,分別安裝在三家酒店的多個房間內,使用手機APP將竊照專用器材與酒店房間內WIFI和自己的手機配對連接,并設置了遠程使用手機APP觀看房間內實時監控錄像、回放錄像、下載錄像的功能。顏某建、顏某平通過手機APP實時觀看時,若發現酒店房間內有人發生性行為,就將相關視頻和截圖下載至手機觀看、保存并存儲于顏某建的筆記本電腦內。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發現房間內安裝有竊照器材,隨后聯系酒店并報警。此事件被人在網絡上傳播,引起公眾輿論廣泛關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侵害酒店的正常經營,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顏某建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1025刑初1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顏某平犯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二、被告人顏某建犯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的行為是否屬于“造成嚴重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上述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通常而言,“造成嚴重后果”指行為給國家、社會、個人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秩序破壞、人身傷害等。具體到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造成嚴重后果”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嚴重侵犯他人隱私、貶損他人人格,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本案中,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將竊照專用器材安裝于酒店房間內,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干擾酒店的正常經營,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應當認定屬于“造成嚴重后果”。
綜上,被告人顏某平、顏某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顏某建構成自首,以及全案其他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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