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初中生家中墜亡,家長稱事發前一天因課間用電話手表聽歌被處罰,律師:學校或需承擔侵權責任!
2月22日,武漢薛先生向瀟湘晨報反映,1月20日早上5點左右,他讀初中的兒子小薛從9樓的家中墜落,不幸去世。孩子前一天在學校下課間用電話手表聽音樂,被一老師發現后沒收手表,并用戒尺打了孩子。
薛先生介紹,小薛12歲,在武珞路實驗初級中學讀初一。1月19日下午,學校一位老師給他打來電話,說孩子用電話手表聽音樂,手表被其沒收了,需將手表還給家長。當晚孩子回來并無異樣,次日早上去叫他上學,發現在9樓的孩子房間窗戶打開,人不在,隨后發現孩子已墜樓,“當時就沒搶救過來。”
薛先生表示,事后警方來查看過,告訴他排除刑事案件。他去學校了解情況,得知孩子在19日上午下課間用電話手表聽音樂,該老師沒收了手表,并用戒尺打了孩子,“打哪里不清楚,回家身上沒發現什么外傷。”
薛先生表示,目前學校、教育局等方面正在處理此事。
2月22日,記者致電該校一校領導詢問相關情況,得知記者來意,其未作回復。隨后,記者致電事發小區轄區余家頭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此事不便回應。
隨后,記者聯系到該校涉事老師,其表示,教育局、學校正在處理此事,積極和家長協商,其個人對此不便回應。
據《新聞夜航》報道,武昌區教育局工作人員稱學校正在安撫家長,教育局將和學校、警方一起“坐下來商量”。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
頭條號作者“胡蘿卜說法”@胡蘿卜說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律師:學校或需承擔侵權責任!
1、 在這件事中,薛先生要追究責任,則要看老師是否有過錯,學校是否有規定,課間時間可不可以聽音樂。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 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學校有規定,課間時間,不可以聽音樂,那么學生是有過錯的,就算老師打了他,有一定的過錯,也不應當由老師承擔全部的責任。
2、 現在學校和薛先生協商此事,學校是應當重視此事的。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薛先生說,老師打過他的孩子,如果是因為這樣而導致孩子精神受損害,孩子做出這樣的決定,那么學校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
其實不管老師管教是否恰當,關鍵是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要過關,所以現在要關心孩子是否能健康成長,不但要關心學習,更要注意他們的需求,以及培養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
· 零度時評(零度時評綜合新聞夜航、瀟湘晨報、頭條號作者@胡蘿卜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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