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訴人李某,因販賣毒品被逮捕。被告趙某,同日被捕。檢察院起訴兩人販賣毒品,法院查明李某指使趙某在醫院附近販賣毒品,獲利4500元。
法院認為兩人情節嚴重,李某為主犯,趙某為從犯,分別判處李某六年六個月和趙某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李某因有前科應從重處罰,但兩人均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理。
李某上訴稱,抓捕后他主動聯系趙某并提供線索,協助警方抓捕,應構成立功。
二、主要問題
立功的認定應使用嚴格證明標準還是優勢證明標準?
三、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李某確實協助抓捕趙某,具備立功情節。李某在庭審中證實了與趙某的通話內容,趙某的供述也支持了這一點。雖然警方提供的材料否認李某的說法,但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問題。因此,李某的證據相對更可信。
法院指出,立功的認定應適用優勢證明標準,而非嚴格證明標準。因李某的行為有利于他的量刑,法院決定對李某的判罰從輕,最終判處李某六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維持趙某的原判決。#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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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知名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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