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臺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上訴人臺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訴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行政行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4)京02行初76號行政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因為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的一句隨意解釋,損失達500萬元以上,目前瀕臨破產。該公司多次通過部長信箱反映該問題,但是生態環境部一直不予答復。《關于重大變動清單中選址附近問題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中“重新選址”是指建設項目調整后廠址紅線范圍與原廠址紅線范圍沒有重疊部分的情形,該《回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縮小了地點定義范圍;且與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系列文件精神不相符;與實際工作不符合。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來信選登《回復》違法;2.訴訟費由生態環境部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其請求事項應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案外人楊某通過部長信箱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咨詢問題,生態環境部在該信箱中以《回復》形式予以回應。“部長信箱”的設立在于受理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聽取民意,回應社會關切問題,該信箱是一種便民利民的機制和途徑;生態環境部《回復》內容系就案外人咨詢的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問題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讀,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且《回復》并非針對某某公司或特定建設項目地點變化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出具的認定意見,該《回復》對某某公司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故某某公司所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起訴。
某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所作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所作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所作行政裁定;判決生態環境部的部長信箱來信選登《回復》違法。
生態環境部同意一審裁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案外人楊某通過部長信箱向生態環境部提出咨詢問題,生態環境部在該信箱中以《回復》形式予以回應。“部長信箱”的設立在于受理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聽取民意,回應社會關切問題,該信箱是一種便民利民的機制和途徑;生態環境部《回復》內容系就案外人咨詢的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問題所作的一般性政策解讀,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且《回復》并非針對某某公司或特定建設項目地點變化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出具的認定意見,該《回復》對某某公司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故某某公司所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某某公司的起訴正確,本院應予維持。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支小龍
審 判 員 章堅強
審 判 員 周凱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靜
書 記 員 韓 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