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拉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號:(2024)粵1971刑初4734號
損害后果:重傷二級
刑期:有期徒刑四年
案發時間:2024.7.14
裁判日期:2024.10.15
公訴機關指控稱:
被告人拉某在東莞市莞城區**路**號圣醫堂做割包皮手術,因對手術效果不滿意,便產生報復醫生念頭。2024年7月14日12時30分許,拉某帶著一把水果刀去到莞城區**路**號**樓大堂想找醫生理論未果。于是,被告人拉某去前臺找被害人陳某瑩理論并與之發生爭吵。期間,拉某拿出水果刀捅傷陳某瑩,還用刀損壞大堂二部電腦屏幕(共價值765.06元)。同事見狀打電話報警。當日13時許,民警趕到東莞市莞城區**路**號圣醫堂將被告人拉某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瑩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
在法庭上,被告人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且已簽字具結。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拉某無視國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拉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拉某適用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隨案移送手機一部,因無證據證實系作案工具,退回公訴機關依法處理。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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