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進入花甲之年,變得體弱多病,在尋醫問藥過程中所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子女有義務承擔呢?若子女拒絕承擔,父母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子女承擔呢?
案情回顧
*圖源網絡
古稀老人洪某、余某系夫妻關系,共育有三子。近年來,因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常需要求醫治療。2024年4月至5月期間,洪某、余某先后生病,均在汕頭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共產生醫療費、交通費,外購藥品、營養品等費用合計48823.61元。后二人認為夫妻倆已無力繼續承擔因生病住院和問醫服藥的支出費用,上述費用應由三個兒子平均分擔,但除次子洪某乙承擔了其應承擔的三分之一外,另外二個兒子洪某甲、洪某丙卻互相推諉。洪某、余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洪某甲未作答辯;洪某丙則辯稱,余某曾向其提及她將35萬元寄放在被告洪某甲處,洪某甲應將該35萬元拿出來給父母二人使用。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就本案查明的事實,洪某、余某年老多病,特別是余某經開顱手術后長期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達到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無勞動能力標準。在此情況下,負有贍養義務的洪某甲、洪某丙應在能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其父母經濟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結合洪某、余某的病情,本院認定其主張的費用與其治療及康復有關,洪某、余某要求洪某甲、洪某丙分攤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的請求,屬于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贍養扶助義務的范疇,故洪某甲、洪某丙應各自承擔上述費用的約三分之一即16274.35元的請求,符合情理。其次,即使洪某、余某有存款、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也不影響其要求給付醫療費,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贍養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洪某甲、洪某丙分別向洪某、余某支付醫療費16274.35元。
該案判決后,洪某丙不服,提起上訴,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作為子女,在父母年事已高且身體欠佳的情況下,應當多考慮父母曾經的付出與不易,從物質及精神兩個方面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與關懷,讓父母有一個穩定、安寧的生活環境,使老人能安度晚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撰稿:黃雪玉
來源:潮安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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