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本條是關于物業公司對于物業服務事項、收費標準、維修資金以及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的強制公開義務和強制報告義務的規定。
我國物業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業主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是物業公司開展服務工作以及獲得合理報酬的基礎。然而,長期以來,業主交納完物業費之后,物業費的去向、用途、收支、標準等問題始終處于不明朗的狀態。物業費并不屬于物業公司的私有財產,物業公司雖然可以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報酬,但物業費主要還是應當用于物業服務,該部分資金應當屬于全體業主。物業公司對于物業費如何使用享有自主決定權利,但同時應該肯定業主對于物業費的使用狀況享有監督和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3年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2條第2款、第3款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但現實情況是,很多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費之后以物業費的使用屬干其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業主監督、拒絕公開,導致物業費及物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很不透明。業主認為交納了物業費卻沒有享受到相應的物業服務,拒絕再支付物業費,由此產生很多糾紛。關于維修資金的問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由業主共同決定進行籌集和使用,亦屬于業主共有。《民法典》第281條規定,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由于多數物業的業主缺乏對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能力,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代管或由物業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請后由物業公司使用,維修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有無節余等的情況也存在不公開、不透明的問題。《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但經營與管理往往由物業公司掌握,甚至規模較大的物業,普通業主對于共有部分的基本情況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說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情況了。《民法典》規定了物業公司服務信息、維修資金、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強制公開和強制報告制度,對于規范物業公司對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業主認同感具有重要意義。
小區物業應當公開信息的內容有哪些?
(1)服務的事項,即物業公司完成的具體工作內容,包括維修養護、清潔衛生、秩序維護、安全保障等工作事項;
(2)負責人員,即物業公司完成的具體工作內容所對應的管理或實施人員,主要指對工作負直接領導和指揮責任的人員;
(3)質量要求,即物業服務質量所要達到的標準,服務質量決定了物業公司完成工作的成本,由物業公司公開質量要求,對于強化物業公司責任意識也有一定的約束作用;
(4)收費項目,即物業公司完成的服務事項中屬于收費的項目應當列明;
(5)履行情況,即物業服務履行情況,包括收支情況都屬于履行情況的內容,物業公司應當對服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公開;
(6)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受托辦理維修資金提取及使用的,必須公開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7)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共有部分的收益同樣屬于業主共有,主要用于維修資金,業主同樣有權知悉相關情況,物業公司受托進行管理使用的,應當予以公開。
小區物業如何向業主公開信息?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應當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重點是合理的公開方式的確定。關于何謂合理方式,考慮到業主的多樣性、分散性的特點,物業服務應當采取有利于業主獲取信息的靈活的方式予以公開,包括在物業小區單元門口、電梯間、公告欄等顯著位置以電子屏幕、展板、粘貼紙等形式公開,也可以借助現代科技通過微信群、公眾號、網站、手機APP、智能機器人等方式向業主公開。公開的方式并不要求物業服務窮盡所有的公開方式,但要盡可能保證業主的知情權。
小區物業應何時向業主公開信息?
關干公開的時間問題,《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定期向業主公開。至于“定期”的間隔,應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于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等業主高度關心的事項,每年不少于一次公開,同時必須遵守各個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此外,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還可以對物業公司的公開間隔作出進一步約定。
小區物業的報告義務與公開義務之間是什么關系?
物業公司的公開義務與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報告義務是并列的,必須一并履行,公開義務的履行不能豁免報告義務。需要注意的,物業公司在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的相關情況時,公開的相關情況則應當是報告的基礎。報告的方式一般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業主大會召開期間應當向業主大會進行報告,其他期間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
小區物業未履行定期公開義務和報告義務應承擔什么責任?
對于物業公司未履行定期公開和報告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首先,應當認為物業公司承擔的該義務因《民法典》的明確規定而上升為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對該義務,物業公司必須履行,否則即屬違法行為。物業公司未履行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均可向督促其及時履行,經督促后仍未履行的,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報告,由行政主管機關根據地方法規或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其次,雖然物業公司的公開和報告義務屬法定義務,業主和物業公司仍然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承擔違約金等。因此,物業公司違反該項義務既有可能承擔行政管理責任,也有可能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業主能否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履行公開和報告義務?
(一)根據該條規定,物業公司履行公開義務的對象是業主,履行報告義務的對象是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業主作為權利方向物業公司主張其公開相關情況,物業公司應當公開,如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公開義務的,可以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及時履行。
(二)物業公司報告義務的對象是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而非單獨的業主個體。因此,如果業主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向履行報告義務,因接受報告義務的主體是作為業主團體及其執行機關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而非個別業主,則該起訴主體不適格。
消息來源:微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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