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現代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抵御風險手段,但如果投保時被保險人不知情,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費還能否退回呢…
01
基本案情
小C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強烈推銷下為丈夫小Z投保了人身保險,包含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投保時,小C并未詳細了解保險內容,在業務員作簡要介紹后,便通過其發送的投保鏈接在手機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都是小C簽的。業務員既未提醒小C與小Z溝通,也未確認被保險人簽字是不是小Z本人。
其實小Z對投保的事情毫不知情,直至兩年后,小Z才得知小C為自己投保了。其后小Z多次與保險公司電話溝通,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保費,溝通無果后,小Z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并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經交納的保費。
保險公司認為,小Z的妻子小C進行投保,合同簽署之前保險人已經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險條款內容,盡到了說明義務。投保人確認無誤后才進行的承保,被保險人不能以沒有親自簽字為由否認合同效力,被保險人小Z聲稱不知道涉案合同并不合理,且公司曾對小C進行過電子回訪,回訪問卷中小C確認被保險人簽名為小Z親筆簽名。
02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證據顯示小Z并未參與投保過程,保險公司也并未與小Z溝通,回訪問卷是投保人小C填寫,也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簽字為其小Z本人或小Z知曉投保事宜。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應當對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承擔舉證責任。雖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夫妻關系,但根據保險法規定,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且認可保險金額,也不能免除保險人確認被保險人真實意思的義務。
小C投保的保險產品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給付條件,單純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該合同無效;而含有死亡、疾病、傷殘、醫療費用等保險責任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死亡責任保險金額,該合同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在重大疾病和死亡給付條件可以明確區分的情況下,確認死亡給付條件部分無效不會影響其他部分履行,法院最終確認涉案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小C相應部分保費
03
鹿小法提示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同意”負有舉證責任,僅僅向投保人發送投保鏈接或進行回訪確認并不能證明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投保確認流程,避免出現因未能證明“被保險人同意”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微信丨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微博丨@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編輯丨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閆瑋
審核丨王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