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胡某求生前育有一女胡某連、一子胡某新,本案原告楊某純與胡某新原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子胡某,胡某新于2004年去世后,楊某純于2008年與他人再婚。 2024年5月,胡某求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由保險公司共計支付260106元賠償款(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 胡某求的女兒胡某連、兒媳楊某純、孫子胡某因賠償款的分配問題訴至桃江縣人民法院。
審理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胡某求一直與兒媳楊某純、孫子胡某共同生活。
2011年至2020年胡某求回老屋單獨居住,楊某純每月提供大米30斤、油3斤,并提供生活用品,上門照看。
2020年開始,胡某求與女兒胡某連共同生活直至去世。
爭議焦點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性質?
因死亡賠償金系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所得到的金錢賠償,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的,其中包含著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對逸失利益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處理,應屬于死者近親屬的共有物。因目前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在具體分配時,可以參照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喪偶兒媳楊某純是否有權參與賠償款的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楊某純在前夫胡故新去世后,與兒子胡某一起對胡德求履行了一定的陪伴、照顧、贍養義務,且具有長期性、經常性,翁媳之間、爺孫之間在經濟、生活、情感上仍然有一定的關系,作為家庭成員賦予了胡某求的老年生活一定的精神慰藉。故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賠償款的分配。
孫子胡某是否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分得賠償款?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在分配時應當參照法定繼承順序。胡某并不屬于其爺爺的法定扶養人范疇,且胡某現正直青壯年,具有勞動能力,本院已確認其母親楊某純作為喪偶兒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參與了分配,故不再支持胡某基于代位繼承權分得案涉賠償款。
如何確定各方的分配份額?
關于具體的分配方案,應將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生活情感依賴程度、履行撫養義務程度等因素納入考量范圍,比照公民死亡后遺產的分配方法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而非機械式地進行分配。本案中,胡某連在胡某求生前年老體衰時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胡某求與胡某連在生活上、經濟上聯系更加密切,依賴程度更大,故胡某連可以適當多分,確定胡某連享有60%的份額。而楊某純在胡某求生前年老體衰時特別是在2020年之后僅盡到一般贍養義務,確定楊某純享有40%的份額。此外,在分配賠償款前,應當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
法官說法: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既是中華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盡管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配偶死后,兒媳、女婿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繼承。且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再婚與否不影響其對公婆、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作為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家庭狀況,子女贍養老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的風俗人情,對老人的贍養并不能單純機械的用勞務或者金錢標準衡量。在判決時既要依法審理,也要兼顧家庭倫理、社會公德以及當事人的心理預期,真正做到以司法傳遞溫度,以司法的力量維護家庭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
來源:桃江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