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重慶市大渡口區與四川省渠縣政法系統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合作框架協議簽約儀式在大渡口區舉行。
2025年3月8日,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四川省渠縣法院聯合發布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 目錄 ★
01
龔某、谷某某訴蔣某不當得利糾紛案——同居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擅自轉移其遺產,死者繼承人有權要求返還
02
羅某蓮、蔣某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為爭奪撫養權搶奪嬰孩的行為應“零容忍”
03
謝某訴陳某某離婚糾紛案——婚前隱瞞患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導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04
覃某訴王某撫養糾紛案——受教育權不僅包括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包括享有接受更好教育條件及享受教育政策福利的權利
05
杜某、杜某甲申請執行杜某乙撫養費糾紛案——綜合運用司法救助、執行和解化解家庭矛盾
案例一
龔某、谷某某訴蔣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同居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擅自轉移其遺產,死者繼承人有權要求返還
基本案情
谷某某系龔某某之母,龔某系龔某某女兒。龔某某于2001年2月8日與其前妻離婚,離婚后與蔣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雙方未登記結婚。2022年11月11日,龔某某因疾病去世。2022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蔣某利用獨自保管龔某某手機的機會,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在龔某某的微信號與自己的微信號之間進行資金往來,蔣某實際收到龔某某的微信轉賬1081461.9元。2022年12月16日,龔某與蔣某就龔某某的部分遺產處理達成協議,用龔某某遺留房產30%的份額市場價值以及汽車對蔣某進行補償。后龔某與其祖母谷某某在辦理龔某某的銀行存款繼承時,發現蔣某私自轉賬的事實,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蔣某返還轉賬的款項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1.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龔某、谷某某1081461.9元;2.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龔某、谷某某資金占用損失(自2023年1月30日起,以1081461.9元為基數,按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至付清為止);3.駁回龔某、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蔣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員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蔣某與龔某某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按同居關系處理。蔣某未舉示證據證明處理的款項為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其亦并非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遺囑或相應依據的情況下,應與法定繼承人共同協商處理龔某某的遺產。蔣某與龔某某雖未登記結婚,但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持照顧,龔某與蔣某協商,用龔某某遺留房產30%的份額市場價值以及汽車對蔣某進行補償的行為,符合人倫情理。但蔣某卻利用保管龔某某手機的機會,從龔某某去世的第二天開始通過多次微信轉賬給自己,沒有合法依據,且超出了一般情理,應予返還。本案裁判充分保障了婦女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權利,防止遺產非法轉移和侵占,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對遺產的合法繼承和分配提供了正向引導。
案例二
羅某蓮、蔣某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為爭奪撫養權搶奪嬰孩的行為應“零容忍”
基本案情
羅某蓮(女)與蔣某(男)于2022年12月登記結婚,次年7月生育一子蔣某博。羅某蓮與蔣某在婚后長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月,蔣某與蔣某之父在羅某蓮居住的小區的公共場所當眾搶奪蔣某博,雙方發生爭執并報警。羅某蓮認為蔣某的行為給自己以及尚在哺乳期的孩子造成潛在危險,遂以自己以及孩子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后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依法裁定:1.禁止蔣某騷擾、跟蹤、接觸羅某蓮、蔣某博及其相關近親屬;2.禁止蔣某以電話、短信等通訊工具的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羅某蓮、蔣某博及其近親屬;3.禁止蔣某在羅某蓮、蔣某博的住所、小區、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羅某蓮、蔣某博正常生活的活動。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未成年人和哺乳期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本案中,因為夫妻感情破裂,羅某蓮獨自帶著尚在哺乳期內的孩子生活,蔣某與其父親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不顧孩子尚在哺乳期內需要母親喂養的基本事實,公然搶奪,此種行為,雖與普通的家庭暴力存在差別,但對嬰孩本人以及嬰孩母親,均會造成嚴重身心傷害。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體現了司法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零容忍”的態度,讓社會公眾的認知從“搶孩子有利于爭奪撫養權”向“搶孩子違法”轉變,有利于夫妻雙方合法合理行使撫養權,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及浦乳期婦女的特殊保護,對類案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案例三
謝某訴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婚前隱瞞患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導致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應當判決離婚
基本案情
謝某和陳某某于2022年6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謝某方才得知陳某某患病的事實。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經常為此發生爭吵,且從未發生過性關系,陳某某經常外出不歸,雙方于2022年12月開始分居。至庭審時止,陳某某所患性病尚未治愈。謝某認為,陳某某隱瞞婚前身患性病的事實,婚后久治不愈,嚴重影響了婚姻生活質量,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裁判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準許謝某和陳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其中,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本案中,陳某某隱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謝某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謝某以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主張夫妻感情破裂并請求判決離婚,舉重以明輕,法院可據此認定該事由導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案例四
覃某訴王某撫養糾紛案
——受教育權不僅包括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包括享有接受更好教育條件及享受教育政策福利的權利
基本案情
覃某與王某于2009年1月17日生育一女王某嬌,2010年4月8日登記結婚,2012年3月20日生育一子王小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覃某與王某于2019年7月5日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主要內容為“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三、子女安排:夫妻雙方有共同子女兩名,女兒王某嬌(生于2009年1月17日),現在渠縣某某學校上學;兒子王小某(生于2012年3月20日)。離婚后女兒王某嬌由男方王某直接撫養并隨男方王某生活,女方覃某憑票據承擔女兒王某嬌的教育費50%,直到女兒王某嬌學業結束為止,女方不承擔女兒王某嬌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兒子王小某由女方覃某直接撫養并隨女方覃某生活,男方王某不承擔兒子王小某的一切撫養費用,男女雙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阻攔。經男女雙方共同認可,兒子王小某不能改姓。女方覃某在孩子未滿十八周歲前不能將兒子王小某的戶籍遷走…。”覃某與王某離婚后,王小某一直跟隨原告在湖南省桑植縣生活,但戶籍保留在四川省渠縣某某鎮某某社區。2024年9月10日,湖南省桑植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接收證明,愿意接收覃某、王小某的戶籍返回到湖南省桑植縣某某鎮某某村。湖南省桑植縣系經國家批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縣區,在該縣高中階段3年完整戶籍、學籍和連續3年實際就讀,可以享受高考加分政策,覃某要求將兒子王小某的戶籍遷移至湖南省桑植縣,王某以其與覃某有上述協議約定為由,拒絕覃某的要求,導致王小某的戶籍無法遷至湖南省桑植縣,實際損害了王小某的合法權益。故覃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上述協議約定無效。
裁判結果
王某作為王小某的父親,有撫養、教育王小某的義務,其中包保障含子女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接受良好教育的義務。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不僅包括每個公民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包括每個公民享有接受更好教育條件及享受教育政策福利的權利。根據我國戶籍政策,王小某由原告直接撫養,若原告戶籍遷移,王小某作為子女可以隨遷到湖南省桑植縣,王小某可以其戶籍,根據“三統一”原則,在作為國家批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縣區之一,享有特殊的教育政策。但覃某與王某約定“女方覃某在孩子未滿十八周歲前不能將兒子王小某的戶籍遷走”,導致王小某在已經就讀的湖南省桑植縣學校無法享受到高考加分的教育政策福利,明顯損害了王小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渠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約定無效。
典型意義
涉及未成年人糾紛時,應當遵循保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以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需求為出發點。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過程中,還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和心理特點,依法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受教育權系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更應當給予充分的保障。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不僅包括每個公民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也包括每個公民享有接受更好教育條件及享受教育政策福利的權利。父母作為家庭教育的承擔者和義務的履行者,不僅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接受基礎教育的機會,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應當為未成年人創造更好的教育環境。在未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能夠享有教育政策福利時,父母人為的阻止未成年人權利的實現,客觀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此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
案例五
杜某、杜某甲申請執行杜某乙撫養費糾紛案
——綜合運用司法救助、執行和解化解家庭矛盾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渠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定:被告杜某乙自2022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杜某、杜某甲生活費各1000元至杜某甲、杜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杜某甲、杜某的教育費、醫療費(剔除醫保報銷部分)自2022年11月起憑票據由被告杜某乙承擔二分之一。判決生效后杜某乙未支付撫養相關費用,2023年3月兩未成年子女申請強制執行共計18096元。
執行過程及結果
首次執行中,法院未能查詢到杜某乙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另查明,兩孩子提起訴訟的主要原因是女兒肝移植手術花費巨大,杜某乙與妻子為此欠下大額債務,并因是否積極治療產生重大分歧,夫妻雙方分別起訴離婚未果,杜某乙離家外出并拒絕支付任何費用。杜某乙拒不配合執行且下落不明,法院電子送達執行通知等文書后,他表示對判決的醫療費用不予認可,并表達自己流落在外不堪生活重負、無履行能力且拒絕法官釋明溝通,此后中斷原有聯系方式躲避執行。執行法官通過凍結其資金賬戶、采取限高措施、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等措施,同時作出拘留決定移送公安協助查找行蹤,均未找到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和人員準確下落。鑒于申請人母親蔣某獨自撫養兩名年幼子女,女兒肝移植后還需長期服藥、定期檢查,負擔較重,2023年6月渠縣法院給予兩名申請人司法救助15000元。
執行終結后,渠縣法院和申請人母親繼續查找被執行人下落。經司法協查,掌握了杜某乙在西藏林芝某地的活動軌跡及新的聯系電話。渠縣法院于2024年9月恢復案件強制執行,通過執行法官持續釋法明理、督促履行,杜某乙認識到自己對家庭、對子女的責任,表示自己在努力找工作掙錢,雖無力支付全部費用,但愿意先支付無爭議的生活費用并逐漸分擔醫療費用。杜某乙終于配合執行,第一次支付孩子生活費一萬余元。2025年春節前夕,法官動員其不再東躲西藏,主動回家過年。杜某乙回渠縣后,法官多次組織其與妻子和孩子見面,努力恢復其夫妻感情規勸杜某乙不再外出躲避責任。杜某乙受一雙兒女的親情感化,家庭關系進一步緩和,杜某乙再次履行案款兩萬元,并與蔣某就后續生活費用支付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就后續必然產生的大額醫療費用雙方同意繼續協商分擔。
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放任不管,系不履行法律賦予父母管理教育等撫養義務,違法又失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法院及時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緩解孩子因執行不能產生的經濟壓力。但本案申請執行人的重大疾病治療已經產生和后續的醫療費用金額大,這對被執行人來說也是重大生活磨難、挑戰,被執行人從最初的不堪重壓、情緒消極,與妻子及其他家人沖突激烈,到經司法審判執行壓力巨大、無法疏解,甚至悲觀絕望。面對一家人的困難,執行法院一方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督促撫養人盡撫養義務;另一方面,對撫養人反復作思想疏導、親情引導、法律訓導,激發其作父親的責任擔當、奮斗精神,喚起家人生活的信心、勇氣。渠縣法院持續在這件民生案件中傳遞司法溫暖,最終取得較好執行效果,呵護了困難兒童逆境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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