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接觸到一起“借貸型”詐騙案件,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為:
被告人文某,(身份信息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文某在已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幫助入學、公司資金周轉、親戚出車禍、短期借款等為由,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在某小學門口等地,騙取被害人A、B、C等人共計人民幣1174000元,所得錢款均被其用于償還其他債務以及個人消費。案發前,被告人文某向被害人A退還人民幣15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文某向部分被害人退還人民幣共計268980元。
其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文某于2018年8月至11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幫助入學為由,騙得被害人A支付的人民幣630000元。案發前,被告人文某退還人民幣150000元;案發后,退還人民幣5500元。
2.被告人文某于2019年6月至8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幫助入學為由,騙得被害人B人民幣168000元。后又以公司周轉需要資金為由,騙得被害人B人民幣15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文某退還人民幣76800元。
3.被告人文某于2020年6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幫助入學為由,騙得被害人C支付的人民幣15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文某退還人民幣150000元。
4.被告人文某于2020年7月至9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其妹妹在無錫有官司需要用錢等為由,騙得被害人D人民幣共計30000元。
5.被告人文某于2020年7月,采用上述方式,以短期借款等為由,騙得被害人E人民幣10000元。
6.被告人文某于2021年11月至10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公司資金周轉為由,騙得被害人F人民幣6000元。
7.被告人文某于2022年8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其親戚出車禍急需用錢為由,騙得被害人G人民幣共計40000元。
8.被告人文某于2022年8月,采用上述方式,以其表妹出車禍急需用錢為由,騙得被害人H人民幣共計14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陳某退還人民幣366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略)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從起訴書中可以看出,檢察院認定“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邏輯基礎,其實就是“無還款能力”,在這一基礎上,將被告人所有的受托辦事所受的款項、虛構理由所借的款項,甚至將正常的借款(例如E是短期借款,F是公司資金周轉)都全部納入詐騙的犯罪事實之中。
我覺得,這種做法其實是有失偏頗的。
第一,“無還款能力”的客觀認定
如果仔細考察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會發現被告人是個單親母親,自己身患嚴重疾病、 被告人的母親身患絕癥住院需要照顧, 兒子尚在求學,且 2019年至2022年由于三年大健康導致全社會整體經濟下行,公司業務收入下降,被告人生活窘迫,苦苦支撐,心力交瘁,無心處理債務,這樣的客觀現實,僅僅用一句“無還款能力”顯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導致不能歸還欠款的原因
被告人有一個小型的教育咨詢公司,雖然有大量債務,但公司業務中本身就有就學規劃的項目,受托辦理未成年人入學是正常業務,在未辦成受托事項的情況下,本應及時歸還受托款,但受托款項被用于還債等其他用途,導致無法及時歸還。在這種情況下,僅僅用沒有歸還受托款認定非法占有故意,也比較勉強。
第三、是否有編造的借款理由以及實際的資金用途
即使有編造的虛假理由,也要綜合考慮資金的實際用途,即使理由是虛假的,如果用于生產經營,哪怕是用于償還其他債務,也要與揮霍、賭博等做區分。
第四、有沒有隱瞞掩飾身份或者隱匿行蹤的行為
一般來說,“借貸型詐騙”的重要表現形式是躲避債權人,以手機關機,拉黑債權人,失聯等方式逃避債權人,如果被告人一直積極面對,雖然有“千年不賴、萬年不還”的嫌疑,但將此認定為詐騙還是有障礙。
總的來說,借貸型詐騙的認定還是有一定難度,雖然我們都痛恨“老賴”,但將“欠錢不還”認定為詐騙犯罪還是要抱有謹慎謙抑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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