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買受人因辦理貸款或籌資導致逾期支付拍賣款,是否構成悔拍?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實務中,如果買受人因辦理貸款或籌資導致逾期支付拍賣款,是否構成悔拍?法院是否應裁定重新拍賣?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買受人因辦理貸款或籌資導致逾期支付拍賣款,不構成悔拍,法院不宜裁定重新拍賣。
案情簡介
一、申請執行人某信托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某某公證債權文書一案,法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李某某名下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
二、2019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拍賣系爭房屋的公告,公告載明:競買人應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法院或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后取得競買資格。買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拍賣成交余款應于2019年12月20日16時前繳入法院指定賬戶。
三、2019年12月6日,異議人陳某某以最高競買價233萬元競買系爭房屋成功。同日,異議人陳某某向法院繳納了保證金16萬元。同年12月9日,異議人陳某某向法院繳納競買款66萬元。2019年12月18日,上海市某擔保有限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某支行)發出《擔保函》,內容包括借款人陳某某已申請總金額為151萬元的按揭貸款用于購買系爭房屋,請建行某支行在借款人陳某某簽署借款合同且經該公司出具擔保函后,即發放貸款資金至借款人認可的賬戶。2020年1月2日,異議人陳某某經建行某支行取得貸款151萬元并作為競買款向法院繳納。
四、2020年3月5日,法院以異議人陳某某未能在拍賣公告指定期間繳納全部拍賣款,原拍賣成交結果應予撤銷為由,作出再次拍賣系爭房屋的拍賣公告,并于次日向異議人陳某某發出要求其提交退款銀行賬戶的通知。
五、異議人陳某某認為:其以貸款方式支付拍賣尾款,在2019年12月18日之前其已與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但因信貸政策導致貸款銀行延期發放貸款,現貸款銀行已在短時間內足額發放了貸款且已經繳納至法院賬戶,并不影響此次拍賣目的實現,現異議人陳某某也愿意就延期支付拍賣款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情況下,法院拒絕向異議人陳某某出具系爭房屋拍賣成交裁定書并作出再行拍賣系爭房屋的行為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故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撤銷法院于2020年3月5日發布的再次拍賣系爭房屋的公告。異議人陳某某承諾愿意就其逾期繳納競買價款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六、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滬0110執異145號執行裁定:撤銷2020年3月5日發布的拍賣系爭房屋公告。裁定送達后,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均未提出復議申請,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買受人因辦理貸款或籌資導致逾期支付拍賣款,是否構成悔拍?審理法院認為: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
2.綜合考量異議人陳某某在競買成功后除保證金之外再行繳納了66萬元競買款,剩余151萬元系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案外人上海市某擔保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函要求銀行盡快發放貸款的情況,應認定異議人陳某某在競買過程中有籌措資金繳納競買款的積極意愿和主動行為,其主觀上不存在悔拍目的,且其于2020年1月2日繳清了競買款,亦不影響本次拍賣目的的實現。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買受人因辦理貸款或籌資等行為,導致逾期支付拍賣款,因買受人主觀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觀上又積極履行合同籌措資金,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拍賣款,此類情形不宜直接認定為悔拍。
2. 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拍賣程序中未披露拍賣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屬于存在違反拍賣程序且可能導致損害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賣程序應予撤銷。(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而使拍賣目的難以實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本案中,對于異議人陳某某未能在法院拍賣公告及競買須知指定的2019年12月20日16時之前繳清競買款而遲至2020年1月2日才將全部競買款繳清的事實已予確認,但是綜合考量異議人陳某某在競買成功后除保證金之外再行繳納了66萬元競買款,剩余151萬元系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案外人上海市某擔保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12月18日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函要求銀行盡快發放貸款的情況,應認定異議人陳某某在競買過程中有籌措資金繳納競買款的積極意愿和主動行為,其主觀上不存在悔拍目的,且其于2020年1月2日繳清了競買款,亦不影響本次拍賣目的的實現。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1-029
陳某某執行異議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執異145號】
裁判規則一: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1:李某英、曾某注等與黃某瓊、李某驪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執復144號】
佛山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應撤銷寶某公司對19號房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結果。本案中19號房的土地使用權地址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街道某村田邊大街南六巷19號。佛山市禪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的復函中稱19號房占用的土地為集體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街道東某股份合作經濟社。由此可見,19號房的土地性質及權屬是明確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故執行法院在《拍賣委托書》中已注明‘因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過戶受國家相關政策的限制,僅限同村民小組的村民購買’,執行法院以上述規定對競買人資格作出限制,即競買人應是同村民小組的村民。第三人龐某柱為佛山市禪城區東坡村委會東方村民,其戶籍地址為佛山市禪城區張槎東鄱東方村××15號,而非19號房所涉土地使用權所在地佛山市禪城區張槎街道東鄱田邊股份合作經濟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龐某柱不符合19號房規定的競買人資格。鑒于復議申請人寶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舉行的第018期拍賣會對19號房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存在不當,執行法院依法將該拍賣結果撤銷,符合法律規定。
裁判規則二:拍賣程序中未披露拍賣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屬于存在違反拍賣程序且可能導致損害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賣程序應予撤銷。
案例2:北京中某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北京安某興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執異字第759號】
北京一中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案所拍賣的夏縣營村西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土地使用權,在進入拍賣程序前應按規定征詢國土資源部門對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意見;拍賣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函復本院就處置該集體土地使用權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該復函中的意見和建議因涉及拍賣標的物存在的權利瑕疵等問題,關系到競買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該標的物的權利瑕疵等問題應在拍賣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賣程序中未披露拍賣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屬于存在違反拍賣程序且可能導致損害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賣程序應予撤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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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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