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法律師事務所:子女撫養費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明顯不夠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有: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難以滿足今后的實際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
父母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情況有: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無力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撫養能力;因犯罪被收監,無力給付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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