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柔并濟
如我在執
執行措施“組合拳”
近日,為保障一起股東知情權案件的妥善執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沭陽法院執行干警向被執行人送達《預處罰通知書》,取得了良好執行效果。
案情簡介
原告某設計公司訴被告某批發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沭陽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提供相應期間內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材料供原告查閱、復制。被告批發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該批發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執行經過
因該批發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法院執行干警前往該公司,耐心釋明法律后果,但依然遭到該批發公司的推阻。考慮到此案執行標的是行為,而不是金錢財產,履行的障礙在于義務人的主觀意愿后,執行干警依法向其送達《預處罰通知書》,擬對該批發公司進行罰款。在收到這份“沉甸甸”的通知后,懾于法律威嚴,該批發公司當即表示愿意配合申請執行人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等材料。
巧用《預處罰通知書》實現處罰預告知,以提前警告的方式,對被執行人發出“懲戒預警”。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又給了被執行人“改過自新”自動履行的機會,做到了懲戒性與實用性相結合。下一步,沭陽法院將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秉持“如我在執”工作理念,持續執行亮劍,切實推動執行工作提質增效。
來源:沭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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