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發布了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3月3日作出的“滄縣市監處罰〔2025〕130921250000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滄州順州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通過楊某購買10噸君正牌氫氧化鈉,每噸價格1220元,貨款合計12200元。以每噸2000元的價格銷售給南京市江寧區的一個客戶,貨款合計20000元。2023年7月2日又在楊某那購買5噸君正牌氫氧化鈉,每噸1220元,加上五個噸包包裝費160元,貨款合計6260元。以每噸3400元的價格銷售給蘭州客戶,貨款合計17000元。兩批貨物貨值金額共37000元,獲利18540元。滄州順州化工有限公司知道自己購進的君正牌氫氧化鈉為假冒偽劣產品,沒有建立進銷貨臺賬及相關票據。以上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對滄州順州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8540元;
2.罰款32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如下: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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