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2006年12月14日入職華南天地公司,擔任信息管理中心總監職務,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薪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將陳某某職務從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8樓樓梯大廳的前臺位置,調崗后的待遇保持不變。
陳某某認為,公司調崗的真實原因是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能協商一致,所以公司故意給他“穿小鞋”,將其調至8樓前臺工作,取消了打印機使用權限,搬走其辦公電腦,以其事實行為拒絕提供勞動條件。公司認為,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為,陳某某工作績效考核成績較差,公司出于優化調整需要曾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陳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793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該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并無不當,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62665元。(齊魯晚報)
編輯:谷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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