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六年財政部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稅字第二二八號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三六年財政部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稅字第二二八號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訴原人長生泰號,住址海州新浦鎮【現為連云港市原海州區政府東(海州區浦東街道)】;右訴原人為火酒(白酒)漏稅事件,不服蘇浙皖區統稅局之處分,提起訴原,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
訴原駁回;事實。
緣訴愿人于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二十四日由上海運到海州改性火酒一桶,計重一百九十七公升,次晨起卸,并未遵章報請查驗,經海州查驗所將貨查獲,察驗補口封箝統稅鉛印無存,鉛絲截斷,原貼印花脫落殆盡,僅余殘角一小片,當由訴愿人繳驗火字第八四七六號運照一紙,其發照日期,系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八日,限七日運到,扣至三月十五日滿期,計已逾限九日,該查驗所因桶面印花脫落,封口鉛絲截斷,鉛印亦復無存,運照又系逾期,實有漏稅嫌疑,報經蘇浙皖區統稅局于第一二零次審委會議決,依照火酒(白酒)統稅稽征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以應納稅款五倍罰金六十四元零五厘,火酒補稅發還,訴愿人不服處分,提起訴愿前來。
理由:
查核訴原書所舉不服處分之理由,謂運照逾期,系船戶耽誤,印花脫落,為沿途風雨所致,封口鉛絲截斷,鉛印失去,出于船戶偷取火酒(白酒),均非訴愿人所能照應遇到等語,殊不知運照之規定限期,原為防杜重用,卻使遇有意外,不能如期運達,亦應先事陳明,該訴愿人事前未向查驗機關呈報,當貸到達起卸之時,又不報請查驗,迫被查獲,始據繳出此項過期運照,其中顯有情弊,且運照內所載之印花號碼,原為與貨物有對照之根據,現查獲火酒(白酒),桶面印花僅余殘花一小片,號碼無可查考,其原桶封口之鉛印已失夫,鉛絲又被截斷,訴愿書謂系船戶竊取火酒(白酒)所致,對于火酒(白酒)之已經啟封,系出于故意,并非無心,訴愿人既已自認不諱,則桶內火酒,卻有傾出重灌之可能,復以運照逾期,印花毀減兩點,互相參證,此項火酒之漏稅情形,已成不可掩之事實;何得諉船戶,希圖卸責,該訴原人仍應負本案漏稅責任,以杜取巧。基上論結,蘇浙皖區統稅局處分并無不合,訴原殊無理由,幫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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