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一級,無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任某蘭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705刑初242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發時間:2024.04.07
裁判日期:2024.09.27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4月7日8時許,被告人任某蘭在宣化區××鎮××村南溝地里干農活時,因整地問題與被害人尹某珍發生矛盾,任某蘭用鐵鍬將尹某珍左小臂打傷,經涿鹿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尹某珍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后任某蘭賠償尹某珍損失,并取得尹某珍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某蘭到案后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蘭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任某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相關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任某蘭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被告人任某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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