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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事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必須經考試取得駕駛資格有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一些駕校和機構受利益驅使,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的“助考”服務,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駕駛資格考試作弊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蘭某、吳某等5人從事機動車駕駛證理論培訓工作,2021年1月開始,蘭某給參加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三”)的考生介紹作弊考試渠道,并從每名作弊考生中截取500—600元不等的介紹費。
2023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蘭某又伙同他人購買信號發射器、接收器、微型耳麥、攝像頭等考試作弊器材,并組織作弊考生參加“科目一”及“科目三”考試,作弊考生在參加考試時,蘭某等人通過考生身上攜帶的攝像頭接收考場內電腦上的考試題目,再通過對講機將答案告訴考生。截至到案,被告人蘭某、吳某等5人先后通過介紹、伙同他人或單獨組織共計32名考生考試作弊,并從中非法獲利57000余元。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某、吳某等5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其行為行為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長汀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蘭某、吳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八千元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同時,禁止被告人蘭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機動車駕駛理論培訓等與考試有關的工作;禁止被告人吳某、呂某、阮某、鐘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機動車駕駛(理論)培訓等與考試有關的工作。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資格考試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本案被告人蘭某組織考試作弊共計32人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故本案被告人蘭某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其余四被告人則均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六月正值考試季,組織考試作弊是法律嚴厲打擊的行為,切勿貪圖一時之利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紅線將面臨法律的制裁,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需要大家共同守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供稿:賴榕冰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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