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險一金的恭喜了!
個人買賣房屋要交這些稅!住宅交易稅費一覽表!
很多人都知道,“五險”是必須繳納的社會保險,“一金”是職工福利。那么,若無特別約定,單位是不是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繳納公積金了呢?
當然不是!不繳公積金違法。一起來看。
公積金強制繳存政策已在多地實施
沈陽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修訂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后,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新版的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都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甲方需代乙方完成其應繳部分。若甲方損害了乙方在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正當權益,乙方有權向管理機構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西安、武漢等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早已確立了一項要求,即將住房公積金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之中。
西安市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就需遵照法律規定以及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設立住房公積金方案。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部門將依法開展執法檢查。那些不愿意設立或不按規定操作的單位,可能面臨最高5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會遭到信用懲戒。
武漢市的住房公積金也被正式納入勞動合同示例內:
公積金強制繳納
不論國企還是私企,公積金都是強制繳納的,單位不繳納公積金屬于違法行為。
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相關規定,明確單位不繳住房公積金要承擔法律責任。
浙江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曾公布了不少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違法單位進行補繳,并且補繳不受時效限制。
法律未規定單位和職工雙方可以協商免除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此,即使勞動合同聲明不繳納公積金,該條款也是無效的。
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應該交多少錢?
住房公積金每月的繳存金額主要根據員工繳存基數、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主要計算公式為:
員工月繳存額=公積金繳存基數x公積金繳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從條例看,要計算繳納金額,就必須知道繳納基數,在實際情況中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新參加工作職工月繳存基數為第二個月工資;
新調入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調入當月工資;
非當年新入職,繳納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計算。如2023年核定基數時,應計算2022年期間的月平均工資。
其中,公積金繳存基數跟社保一樣,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度會發布公積金繳納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設定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二、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三、住房公積金基數與社保基數一致嗎?
一般情況下,二者基數都是根據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計算,應該一致,但是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異。
可以不給農村戶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有所爭議,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其中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其適用的對象是城鎮居民,而不包括農村戶口人員。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法律法規對農業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做出強制規定。
是不是意味著就可以不給農村戶籍的職工繳納公積金呢?
其實,根據各地法院審判案例來看,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上訴人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北京高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對于企業而言,上述規定中的“在職職工”應以該職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以職工戶籍性質作為認定依據。
同時,《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等文件也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上訴人主張S某屬于進城務工人員(農民工),但S某與上訴人合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屬于應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S某是否屬于進城務工人員并不影響其與上訴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成立,不影響其作為上訴人在職職工身份的認定。
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上訴人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2020)京行申1197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