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運輸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國有一系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控制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進出口、供應、運輸、生產等活動,嚴禁非法運輸毒品活動。運輸毒品的行為直接違反了這些法規,同時毒品的傳播和擴散會嚴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威脅社會公共安全。該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我國《刑法》第 357 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例如在韋元漢運輸毒品案中,韋元漢受他人雇傭,從廣西前往云南瑞麗接取海洛因,并將其藏匿于貨車底部水箱中運輸,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批數量高達 31.5 千克的海洛因一旦流入社會,將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
客觀要件
1、行為表現: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采用攜帶、郵寄、托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中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例如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即使從結局上看沒有變更毒品最終所在地,但只要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經發生了變化的行為,也屬于運輸毒品。像被告人比機某某某受人雇傭前往云南某地,采用體內藏毒方式準備將毒品海洛因運輸至四川省內,其行為就是典型的運輸毒品行為,后被公安機關查獲,體內共排出毒品可疑物 10 顆,凈重 75 克 。
2、 行為完成狀態:運輸毒品罪通常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不論毒品是否到達目的地、運輸距離的長短、毒品數量多少等,一般都構成犯罪既遂。比如在 2023 年 8 月,被告人李某受王某委托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 “麻古”),邀約代某共同實施犯罪,二人前往南川確認裝有毒品的貨車后,將貨車上裝有毒品的備胎拆卸搬運至皮卡車后備箱時被民警當場查獲。雖然毒品尚未運輸至最終目的地,但李某和代某已經著手實施運輸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既遂。經鑒定,備胎內 87 包疑似毒品凈重 46746.2 克 。
主體要件
運輸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對于運輸毒品犯罪,一般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單位不能成為運輸毒品罪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以確定其是否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例如在某速遞有限公司、蘇某生運輸毒品案中,蘇某生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明知韓某郵寄的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毒品,仍收取高額費用通過公司業務寄遞,雖涉及公司行為,但最終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蘇某生個人,因為單位不構成運輸毒品罪主體 。
主觀要件
1、 故意心態: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所運輸的物品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欺騙,以為運輸的是普通貨物,但實際上貨物中藏有毒品,若能證實其確實不知情,則不構成運輸毒品罪。但在 2020 年 5 月至 10 月期間,罪犯熊某伙同陳某多次從廣東等地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運輸到廣東清遠、湖南岳陽販賣,熊某主觀上明確知曉運輸的是毒品,構成運輸毒品罪,其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 10786 克 。
2、 目的多樣性:雖然運輸毒品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例如,有的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幫助他人或者為了獲取其他利益等而運輸毒品,同樣構成運輸毒品罪。如在 2023 年 10 月,被告人呂某、葉某、肖某、李某、余某商議從湖南岳陽購買毒品依托咪酯到湖北孝感銷售牟利,5 人從湖北孝感出發到約定地點,合伙出資從趙某處購得 100 克毒品依托咪酯后運輸回孝感并銷售獲利。他們的行為既有運輸毒品行為,又有販賣毒品行為,即使運輸毒品的目的是為了后續販賣獲利,但不以營利為唯一構成要件,依然構成運輸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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