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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老百姓的消費模式也逐漸從線下購物轉為線上,若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買到簡易包裝的“三無產品”,是否都可以主張“退一賠十”?對此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應平衡保護商家利益,從而實現“雙贏”。
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調解一起食品安全糾紛案件,在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平衡保護了網絡平臺商家的利益,在引導消費者正確消費的同時,也為企業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許某通過電商平臺從朱某處購買三斤烤制牛肉干共計400余元,收貨后,許某以該商品無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識,屬于“三無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由,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賠十”。
調解過程及結果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仔細查閱卷宗并對被告線上店鋪網頁進行了詳細查看,發現被告朱某系持有合法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者,主要從事內蒙古特產加工銷售,其通過家庭作坊制作牛肉干,并依托電商平臺銷售。原告許某購買的商品屬于散裝食品,在簡易包裝袋中確實未注明生產廠家、日期等信息,存在包裝瑕疵。
因被告身處外地,為降低訴訟成本,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承辦法官決定組織開展調解。
調解中,承辦法官多次通過電話向原告釋明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指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退一賠十”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并非商品存在任何問題都可以據此要求十倍賠償。如食品安全法中對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規定也有所區別,對預包裝食品規定了包裝上應當有標簽,且嚴格規定了標簽應當標明商品的相關詳細信息,但食品安全法對散裝食品則沒有該標簽的強制要求。故消費者不能以散裝食品無上述嚴格的標簽認定屬于“三無產品”而要求十倍索賠。
被告作為小微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但無主觀惡意,承辦法官告誡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嚴格把控食品標準,依法標注食品配料表及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且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出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和因包裝瑕疵影響了食品安全或對其造成誤導等損害情形。經過承辦法官的耐心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被告返還價款400余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00元。
法官說法
如今,網購已成為大眾購物的重要方式。廣大消費者在網購時,一定要選擇信譽良好、規模較大且售后服務有保障的平臺。下單后,付款憑證、交易記錄等都要妥善留存;收到商品時,及時拍照固定商品外包裝,仔細檢查確認商品質量。倘若發生糾紛,首先要積極與經營者以及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溝通協商,力求找到解決辦法。如協商無果,及時向12315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借助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來源丨立案庭 郝梓旭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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