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據《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的通知》及各地市具體法規與政策文件,匯總海南省全省農村宅基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層高、翻建擴建等標準如下:
一、全省宅基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等標準
1.宅基地面積
- 全省標準: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
- 放寬條件:在墾區并場隊等特殊區域,部分市縣可放寬至175平方米(如儋州、瓊海等)。
2.建筑面積與層數
- 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400平方米(如海口、定安),三亞嚴格限制為347平方米。
- 建筑層數:全省普遍限制為3層,海口允許4層(高度16米),三亞、儋州、東方等限制為3層(高度12米)。
3.建筑高度與密度
- 高度:多數地區檐口高度不超過12米(如三亞、儋州、東方),海口允許16米。
- 密度:建筑基底面積一般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75%(如海口、萬寧)。
4.樓間距與退縮要求
- 海口:房屋前后間距不小于10米,左右間距不小于4.5米。
- 三亞:未明確具體退縮標準,但要求符合村莊規劃和重點區域管控。
二、地方標準
海口市
- 面積:≤175平方米,傳統村落按保護規劃執行。
- 建筑:≤4層,高度≤16米,建筑面積≤400平方米,密度≤70%。
- 補貼:依法報建可獲1萬元/戶補貼,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亞市
- 面積:基底面積≤13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47平方米。
- 建筑:≤3層,高度≤12米,危房改造需退還舊宅基地。
儋州市
- 墾區標準:≤3層,高度≤12米;并場隊可放寬至175平方米。
- 有償使用:超占部分按基準地價40%核算費用,拒繳則補償僅限175平方米。
五指山市
- 面積:≤175平方米,禁止建設別墅及私人會館。
文昌市
- 有償使用:超占部分可繳納費用,最長使用年限70年。
瓊海市
- 墾區標準:一般≤120平方米,并場隊≤175平方米;場部集中建房高度≤20米。
萬寧市
- 面積:原宅基地超175平方米的翻建部分容積率≤1.5,總建筑面積≤600平方米。
東方市
- 建筑:≤3層,高度≤12米,鼓勵坡屋頂風貌。
定安縣
- 城鎮開發邊界內:層數≤6層,總高度≤21米;其他區域≤3層,高度≤12米。
屯昌縣、澄邁縣
- 墾區標準:一般≤120平方米,并場隊≤175平方米,高度≤12米。
臨高縣
- 面積:≤175平方米,嚴格執行“一戶一宅”。
三、全省與地方標準的異同分析
共性
- 面積上限統一:全省嚴格執行175平方米標準,地方政策無突破。
- “一戶一宅”原則:各地均明確禁止“一戶多宅”和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
差異
- 建筑層高與風格:海口允許4層16米,三亞、儋州等限制更嚴;東方市鼓勵坡屋頂特色風貌。
- 特殊區域政策:傳統村落(海口)、墾區并場隊(儋州、瓊海)等可放寬面積或調整高度。
- 有償使用規則:儋州、文昌明確超占繳費標準,其他市縣未細化。
四、翻建與擴建標準
- 原址重建
需退還舊宅基地(三亞),且面積不得突破175平方米(全省通用)。
原宅基地超標的,翻建后容積率可放寬(如萬寧允許容積率≤1.5)。
- 禁止情形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的房屋不得翻建(全省通用)。
納入征地拆遷范圍的宅基地不得擴建(如三亞重點管控區)。
五、超面積情形及處罰
- 有償使用
儋州、文昌對超占部分按基準地價40%收費,拒繳者征地時僅補償175平方米。
- 強制措施
未批先建或超面積建房,責令拆除并處罰款(全省統一)。
- 補償限
超占部分不納入征收補償范圍(儋州)。
六、其他補充
- 補貼政策:海口對依法報建者補貼1萬元/戶,三亞推動閑置宅基地流轉。
- 風貌管控:重點區域(如三亞景區、海口傳統村落)需符合保護規劃。
- 高度細化:定安縣對女兒墻高度、坡屋頂比例等有詳細規定。
法規及政策依據
海南省行政區劃市級4個(地級市4個)、縣級25個(市轄區10個、縣級市5個、縣4個、民族自治縣6個)、鄉級218個(街道22個、鎮175個、鄉21個)。
地級市: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儋州市。
縣級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瓊海市、萬寧市、東方市。
縣:定安縣、屯昌縣、澄邁縣、臨高縣。
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海南全省(不含三沙市)218個鄉鎮、2638個村委會、1.89萬個農村居民點,宅基地總宗數達146.67萬宗。2023年,海南省完成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登記的96萬本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全部發放到位。
海南全省標準
《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辦法》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結合實際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積;
(二)“一戶多宅”超出一戶宅基地面積的超出部分面積;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受贈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受贈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積。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的通知》
五、明確重建和改擴建面積審批標準
農戶原址重建和改擴建住宅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農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 175平方米的,原則上不予審批。確需重建的,所建住宅、庭院及生活附屬設施占地面積不得超過 175平方米。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和農戶一戶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不允許重建和改擴建,可轉讓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或依法自愿有償退出。
《海南省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瓊建村〔2024〕205號)
(六)合理安排農房建設用地。各市縣要保障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農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位于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堅持“一戶一宅”,嚴格執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的規定。鼓勵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安全建設農房,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區。嚴格建房村民資格審查和宅基地審批管理,提高宅基地審批服務效率。
海口
《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原則上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內。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施工備案或報建。建房戶應在開工建設前申請施工備案或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施工備案;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辦法》規定,海口市、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依法報建的建房戶補貼相關費用、免繳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依法報建并按批準方案建設,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的建房戶將給予1萬元/戶專項補貼。
第十八條 市、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多方籌措資金,給予依法報建的建房戶補貼相關費用、免繳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依法報建并按批準方案建設,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的建房戶給予專項補貼。
(一)補貼測量費(含宗地坐標、房屋測量)和建房圖紙設計費等,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工本費等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給予依法報建并按批準方案建設,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建房戶1萬元/戶專項補貼。該費用由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并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三亞
《三亞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三)建設標準: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新建住宅基底面積不得超過13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47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建筑屋頂檐口高度范圍控制12米以內。
(四)申請條件:土地征收、實施村莊規劃或者村莊改造等拆遷、搬遷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經鑒定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現有房屋鑒定為危房或者人均占有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難,需要拆除舊房、異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還現有宅基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亞市農村閑置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宅基地盤活利用規則。在宅基地收回、退出和整治的基礎上,規范宅基地經營權流轉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主經營、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宅基地經營權,實現宅基地盤活利用。
《三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崖州分局關于農村宅基地建房有關事項的告知書》
三、農村居民建房需按照相關程序向屬地政府先申請,獲得批準取得許可后方能建設,要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層數進行建設,不得超面積建房,嚴禁未批先建
儋州
《儋州市墾區建房管理辦法》儋府辦規〔2023〕6號
第十條?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擴建、新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擬建建筑占地面積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積,樓層不得超過3層,高度不得超過12米;位于并場隊的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積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積的70%。
《儋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少數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分散,主房與其他附屬生活設施用地不在一處,且合計用地面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按一處劃撥宅基地認定。
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禁止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等房地產項目。
第二十一條 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標準,按照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發布執行的儋州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40%進行核算(農村宅基地坐落在城鎮基準地價覆蓋范圍內的,參照所處位置住宅用地的城鎮基準地價的40%核算,如一個村涉及到兩個或多個城鎮基準地價片區的,按照最低基準地價的40%對全村進行核算)。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基準地價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價格執行。
拒繳有償使用費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只按175平方米進行補償,超出范圍不納入補償范圍。
五指山
《五指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文昌市
《文昌市農村宅基地試點管理辦法》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無償使用的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第十九條??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是指在一戶多宅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等情形下,由農戶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定數額的有償使用費,獲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權的制度。
村民一戶占用兩處以上宅基地且總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認定為一戶多宅,總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不認定為一戶多宅。
有償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年限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70年。
瓊海
《瓊海市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擬建建筑占地面積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積,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連隊區域參照鄉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鄉鎮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場部集中建房套型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
萬寧
《萬寧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第五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且每戶宅基地占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
第八條 農村居民建房應以低層為主,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農村居民建房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建筑基底面積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積的75%。農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舊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積率不得大于1.5,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
第九條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區覆蓋范圍內的“城中村”和位于城郊結合部、公路鐵路兩側、開發區和重點項目建設區周圍、旅游景區和重點旅游規劃區附近村莊的農村居民建房,鼓勵通過整合宅基地集中興建多聯體、多層或公寓式住宅。
東方
《東方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內部撥用的宅基地,每處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七十五平方米。庭院經濟用地和村莊公共設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圍。
庭院經濟用地只能用于小面積經濟作物種植和小規模畜禽養殖,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宅基地上建設住宅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得超過十二米,鼓勵采用坡屋頂等特色風貌。
少數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分散,主房與其他附屬生活設施用地不在一處,且合計用地面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按一處劃撥宅基地認定。
定安縣
《定安縣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修訂)《定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定安縣農業農村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補充通知>》《農房報建“零跑動”申請辦事指南》
(一)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多規合一”村莊規劃鄉村建設用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
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內。
第十三條??縣城開發邊界范圍內的個人建房層數不得超過6層(含6層);其他各鎮鎮區、墟、居民點城鎮規劃區內的個人自建建筑高度不得超過20米。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個人建房首層高度原則上不高于4.2米,二層不高于3.6米,三層以上不高于3.3米,縣行政審批部門可以視現場已建建筑情況修改層高,但縣城開發邊界內個人建房結構板頂總高度不得超過21米(不含女兒墻),其他各鎮鎮區、墟、居民點城鎮規劃區內的個人建房結構板頂總高度不得超過20米(不含女兒墻);屋頂采用上人平屋式的,女兒墻的高度不得低于1.2米不得高于1.5米;屋頂采用不上人平屋式的,女兒墻的高度不得低于0.6米不得高于1.2米;屋頂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坡屋頂高度不得超過頂層高度的三分之二。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2米(3層)(不含女兒墻)。
屯昌縣
《屯昌縣墾區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建筑面積在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依法向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連隊區域參照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鎮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每戶建筑面積參照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
澄邁縣
《海南省墾區澄邁片區居民 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澄府規〔2020〕4號
第十條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住房, 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 120 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 層,高度不超過 12 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 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 175 平方米。個人建房投資總額超過 50 萬元(含 50 萬元)或聯合建 房建筑面積超過 400 平方米(含 400 平方米)的,應依法向縣住 建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場部區域參 照鄉鎮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 20 米,連隊區域參照鄉村 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 12 米,每戶建筑面積參照保障性 住房有關規定。
臨高縣
《臨高縣調樓鎮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阿宇注:以上內容基于海南省及各地市公開政策文件整理,僅供參考學習,實際執行需以地方政府最新規定為準。建議咨詢屬地農業農村或自然資源部門獲取具體審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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