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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輩買下的農村老房,卻因賣房人拒絕配合確認歸屬,差點無法翻新重建?在農村房屋交易中,如何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通過一起真實案例,為你剖析農村房屋買賣背后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房屋買賣交易
2003 年 5 月 28 日,村民張建國與李志強簽訂《立房契公約》,約定將位于平谷區的一號房屋(宅基地舊房)以 7000 元價格出售給李志強 。契約明確:款項當場交清,自簽約起房屋歸李志強永久居住,四至范圍清晰,并由中證人、代筆人簽字及村委會蓋章確認。簽約當日,李志強支付全款,張建國交付房屋,隨后李志強對房屋進行翻建。
(二)分家析產與糾紛產生
2012 年 12月 24 日,李志強與兩個兒子李天明、李天亮分家,《分家單》載明:一號房屋歸長子李天明所有,次子李天亮分得另一處老房。此后,李天明在一號房屋居住至今。2018 年 11 月 5 日,李志強離世。
2024 年,李天明計劃翻蓋房屋,需確認房屋權屬,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而原房主張建國則表示:雖同意賣房,但不同意交出房屋門牌號,因自家四口戶口仍在此處,若交出將面臨無宅基地落戶、成為 “黑戶” 的困境,故不同意李天明的訴求 。
(三)雙方爭議焦點
李天明訴求: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為后續建房申請提供依據 。李天明認為,父親合法購得房屋并經分家析產將房屋分給自己,應享有房屋所有權。
張建國抗辯:以戶口安置問題為由,拒絕配合確認房屋歸屬,主張賣房時口頭約定 “不賣門牌號” 。
(四)案件關鍵證據與事實
房屋買賣合同:2003 年簽訂的《立房契公約》,證明房屋買賣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付款憑證:李志強支付 7000 元購房款的相關證據。
分家單:2012 年的《分家單》,明確一號房屋分配給李天明。
村委會證明:2024 年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一號房屋為合法宅基地,無超占違規情況。
身份信息:張建國、李志強、李天明均為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案件分析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身份屬性,農村房屋買賣需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本案中:
主體適格:李志強生前為一號房屋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購買本村宅基地房屋的資格 ;
意思真實:《立房契公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等情形;
流轉合規:房屋轉讓發生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符合農村房屋流轉規定 。因此,該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戶口問題與房屋權屬關系
張建國以戶口安置為由拒絕確認房屋歸屬,從法律層面看,戶口屬于行政管理范疇,與房屋所有權歸屬并無直接關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且完成交付后,房屋權利已發生轉移,戶口未遷出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認定 。
(三)分家析產的法律效力
李志強通過《分家單》將一號房屋分配給李天明,該行為屬于家庭內部財產分割 。因李天明同樣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要求,分家析產行為合法有效,進一步確認了李天明對房屋的合法權益。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位于平谷區東高村鎮的一號房屋歸李天明所有 。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畢,分家析產行為合法,張建國以戶口為由的抗辯不影響房屋權屬認定。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風險防范
核查交易主體資格:購買農村房屋前,務必確認賣方與買方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避免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例如,非本村村民購買宅基地房屋,合同大概率會被認定無效。
完善書面合同條款:簽訂規范的房屋買賣合同,明確房屋位置、價款、交付時間、權屬轉移等關鍵內容 ,并由村委會見證或蓋章,增強合同法律效力。
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雖然農村房屋確權登記存在滯后性,但應盡量在條件允許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減少權屬爭議風險。
(二)宅基地與戶口關系厘清
法律屬性區分:宅基地使用權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戶口登記屬于戶籍管理事項,二者分屬不同法律領域,戶口未遷出不影響房屋買賣效力和權屬歸屬。
合理規劃戶口遷移:若涉及戶口遷移問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戶口遷出時間及違約責任,避免后續糾紛 。若因客觀原因無法遷出,需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家庭財產分割注意事項
簽訂書面協議:進行分家析產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財產分配方案,由家庭成員簽字確認,并可邀請村委會或無利害關系人見證。
確保合規性:財產分配需符合法律規定,如宅基地房屋分配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能導致無效 ,應提前咨詢法律意見。
農村房屋交易與權屬確認涉及復雜法律關系,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糾紛。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問題,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專業律師將為你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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