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我國法律僅規定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有報告的義務,并未規定消費者發現他人吸毒后有報告及制止義務,因此對于行為人在其所開包廂內發現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為,如果其沒有實施阻斷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則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簡介
某日晚,被告人莫某在某KTV開好包廂,和馬某等人進入包廂喝酒。
期間,有人開始在包廂內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被告人莫某看見后未予以制止,便和先其離開的蒙某等退出包廂,來到該KTV一樓處和保安劉某喝茶。
當晚,公安人員查獲包廂內吸毒人員,并在現場查獲一只沾有疑似毒品粉末的金色塑料碟子和一根塑料吸管。
經對包廂內吸毒人員馬某等五人的尿液用氯胺酮膠體金檢測法進行現場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公安人員將包廂內吸毒人員帶回派出所調查后,莫某到該KTV柜臺處為涉案包廂的消費付款結賬。
馬某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二千元。
經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現場查獲的金色塑料碟子上的疑似毒品物是氯胺酮(K粉)。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辯護要點
(一)莫某主觀上沒有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要件
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要件來看,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場所,這種提供場所的目的是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便利,因此在提供場所上行為人主觀上應是一種直接故意。
首先,根據證人馬某等人的證言證實,莫某到KTV開包廂的主觀目的是宴請他人飲酒娛樂,而非為吸毒提供場所。
其次,莫某不是訂包廂的唯一人,且訂包廂的時候不知道馬某吸食K粉,也不認識其他的吸毒人員,其見到馬某等人吸食K粉后勸告無果才離開包廂,直至馬某等人被公安人員查獲,其才被叫回來結賬。
因此,莫某開包廂時主觀上沒有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不符合實現刑罰正義必須堅持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莫某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觀行為要件
1.莫某在其所開包廂內發現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消極行為不構成犯罪
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觀行為來看,容留是指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莫某在KTV開包廂與朋友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狀態發生了變化,有人在包廂內吸毒,而莫某選擇了離開KTV包廂而沒有予以制止。
對于莫某消極未予制止他人在自己開的KTV包廂內吸毒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莫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場所,而應考慮莫某是否有制止他人在包廂內吸食毒品或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且這種消極不制止的不作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有四種:(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首先,莫某明顯不具備第二、三種所規定的義務。
其次,莫某也不具備第一種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根據《禁毒法》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因此,對在娛樂場所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法律只是明文規定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有保管的義務,也是從其娛樂場所管理者的權利出發來考慮。
而本案中,莫某作為娛樂場所的正常消費者,法律沒有規定其發現他人吸毒后有報告及制止義務。
再次,莫某也不具備第四種即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本案被告人莫某為請朋友喝酒開包廂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先行行為,因此莫某對于部分人員在包廂內吸毒是沒有制止義務的。
2.莫某沒有實施符合容留吸毒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積極行為
雖然《禁毒法》沒有賦予消費者在娛樂場所發現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時有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但如果發現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時實施將包廂的門反鎖、為吸毒者通風報信等行為,阻斷了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的,應負刑事責任或其他責任。
但莫某在其所開的包廂內發現他人吸毒即離開,沒有實施阻斷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即沒有實施符合容留吸毒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積極行為。
綜上所述,莫某在其所開包廂內發現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其不作為行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莫某在其所開的包廂內看見他人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行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判決莫某無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4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胡瑞律師,北京市知名律所執業律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豐富且實用的辦案經驗。長期深耕刑事辯護與代理、民刑交叉領域,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風險防控服務,全國辦案。曾成功辦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業家涉案數十億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作為“法律之光”“瑞光訴訟”平臺創辦者,已發表數十萬字刑事領域研究成果,并為眾多法律咨詢者成功解決法律難題。胡律師擅長在具體個案中對癥下藥,以認真負責、專業細致的工作作風深受委托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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