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3: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120.4mg/100mL,如何處罰?
案例:白**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229刑初118號
血液酒精含量:120.4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偵查階段拘留7日后取保候審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諒解
從重情節:無
刑期: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發時間:2024.03.16
裁判日期:2025.03.20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3月16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白**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在鴉鴻橋鎮西美KTV由北向西南倒車時撞后方周某東停放的冀B3××**號小型轎車,致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白**未保護現場。經認定,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東無責任。經鑒定,被告人白**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40mg/100m1。案發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白**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白**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白**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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