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張某入職A建筑公司,負責某水電工程項目,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月,張某作業時被水鉆機攪傷,A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
2023年01月,A公司和張某簽訂協議書,載明:張某知曉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由A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某3.7萬元,事后張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主張權利。協議簽訂后,A公司支付張某3.7萬元,張某出具了收條。
2023年02月,張某的人身損傷被認定為工傷。經有關機構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張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2萬元。A公司辯稱,公司雖然沒有為張某單獨繳納工傷保險,但是為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參保了商業團體工傷保險。A公司未提供商業團體工傷保險的參保名單。
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請求。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A公司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2萬元。一審判決后,張某與A公司均未上訴。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張某與A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事實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應當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需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A公司沒有為張某單獨繳納工傷保險,雖辯稱為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參保了商業團體工傷保險,但未提供參保名單。
其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三,雖然張某與公司達成了協議,且已經履行完畢,但該協議是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達成的,此時張某對自身的傷勢、工傷賠償的項目和標準缺乏清晰認識。另外,雙方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3.7萬元遠遠低于張某依法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15.70萬元,導致A公司與張某之間義務明顯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應當認定無效。A公司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補足差額部分。
綜上,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已出、工傷待遇項目及標準明確的前提下,經平等協商,合理確定賠償金額,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可能存在的單方反悔的風險。
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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