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師事務所
“我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母的房子難道不自動歸我嗎?”
最近接到一位80后客戶的咨詢,父親去世后想繼承家中唯一房產,卻被告知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還要找到十幾年未聯系的姑姑簽字。她無法理解:明明自己是獨生子女,為何不能直接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作為繼承律師,我必須鄭重提醒:獨生子女≠唯一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若父母未提前規劃,獨生子女繼承房產可能面臨復雜法律程序,甚至需要與“陌生人”分割遺產。
今天揭秘4種必須辦理繼承公證的情況,提前避開繼承“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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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未留遺囑,且祖輩仍健在】
真實案例:
杭州王先生父親去世后,想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子,但因奶奶仍在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最終房產由王先生和奶奶按比例繼承。半年后奶奶去世,這部分份額又轉由王先生的叔叔、姑姑繼承,導致他無法單獨獲得全部房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7條: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若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其繼承份額會“分流”給其他親屬。
律師建議:
父母應在生前訂立遺囑,明確房產由子女單獨繼承,必要時做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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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產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實為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陷阱:
父親去世后,母親想將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子過戶給獨生子,卻被告知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因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所占的50%份額需由母親、子女、祖輩(如健在)共同繼承。
關鍵步驟:
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50%歸母親,50%作為遺產);
遺產部分由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分配。
律師提示:
若父母一方去世,建議在世一方及時辦理繼承權公證,避免未來再發生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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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留有遺囑,但未排除“必留份”權利人】
即便父母立遺囑將房產留給獨生子女,若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親屬(如殘疾兄弟姐妹、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祖父母),法律仍會為其保留必要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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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等隱性繼承人】
例如:上海李女士繼承父親房產時,突然出現一位“同父異母的弟弟”要求分割遺產。經DNA鑒定確認身份后,李女士最終只能拿到房產的2/3份額。
律師提示:
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均享有同等繼承權;
若父母未通過遺囑排除這些繼承人,獨生子女可能面臨“半路殺出程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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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師提示】
獨生子女家庭必做3件事
父母盡早訂立公證遺囑:成本低、效力高,避免親屬爭議;
房產登記“宜早不宜遲”:父母在世時通過買賣或贈與過戶,可省去繼承程序;
保留完整家庭檔案:包括獨生子女證、親屬死亡證明、過往戶口簿等。
必須公證的4類材料清單
死亡證明(父母及祖輩);
親屬關系證明(派出所或居委會蓋章);
房產證、結婚證等財產憑證;
所有繼承人身份證件及放棄繼承聲明書(如有)。
繼承公證不是“多此一舉”,而是法律對財產流轉的必要保障。與其事后花高價打官司,不如提前做好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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