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3歲時,母親因病去世,之后小明一直由父親撫養。2023年5月,災難再次降臨,小明的父親因腦出血經搶救無效過世。后來,小明被其他成年親屬送往兒童福利院,卻沒有得到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不到10歲的小明(化名)父母雙亡,因親屬年邁或不愿撫養等原因,小明被送往兒童福利院,但是他的父親去世后留下的遺產卻在其他親屬處。近日,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通過履行民事支持起訴職能,幫助小明追回了應得的份額。
小明3歲時,母親因病去世,之后小明一直由父親撫養。2023年5月,災難再次降臨,小明的父親因腦出血經搶救無效過世。
小明的奶奶張某和外婆劉某年事已高,均無力撫養;姑姑黃某甲無工作,也沒有經濟來源;同父異母的哥哥黃某乙早已成年單獨生活,雙方無往來。父親去世后,不到10歲的小明成了孤兒,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生活沒有著落。姑姑黃某甲等人都作出了自愿放棄作為小明監護人的聲明書,因家中沒有其他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適格撫養人,小明被送往貴陽某兒童福利院。
“小明的親屬占有了他應得的遺產,卻不愿意撫養小明?!?024年5月,南明區檢察院接到有關部門的線索反映。
該院檢察官劉玉經調查了解到,小明的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按照民法典規定,其死亡后,繼承人應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柏敭a調查、身份關系的確認是幫助小明追回被他人占有的遺產的關鍵。”劉玉在參加多部門研判時,指出應該圍繞上述兩個重點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小明的父親因病去世后,留下個人養老金、撫恤金和喪葬費共計17萬余元。其中,撫恤金是給予死者家屬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喪葬費是用于安葬死者支出的費用,兩項費用雖不是遺產,但撫恤金和喪葬費中安葬死者后的剩余部分,小明應參與分配。但是,黃某乙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僅將其中的4000元轉給姑姑黃某甲,剩余大部分款項留給了自己和奶奶張某。2024年5月,張某去世,其銀行卡留在了黃某甲處。此外,小明的父親還有2萬余元公積金一直未領取。
劉玉經審查認為,小明被其他成年親屬送往兒童福利院,卻沒有得到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當為其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小明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與張某、黃某乙共同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養老金和公積金,參與撫恤金和剩余喪葬費的分配。同時,由于小明父親先于張某死亡,小明應和黃某甲、黃某乙共同繼承張某留下的遺產。
對此,黃某甲表示,自己只是替小明保管這些錢,待小明成年后會將財產轉交給他?!包S某甲作為小明的其他成年親屬,表示愿意幫助小明保管財物到成年,卻不愿意撫養小明,小明的繼承權實際上受到了侵害。”在征求小明及其所在兒童福利院負責人的意見后,南明區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幫助小明追回應得的遺產。
2024年9月,小明以黃某甲、黃某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繼承遺產和分割撫恤金、喪葬費等。南明區檢察院同步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依法助力小明維權。
2024年12月,法院作出判決,小明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養老金、公積金及分配撫恤金等共計7.5萬元。
“小明現在交由兒童福利院養育,花不了什么錢,而且他現在還小,也不能保管這么一大筆錢。為確保資金被用于小明未來的學習和生活,經與多部門協商,我們為小明建立了專屬銀行賬戶,待小明成年后再啟用這筆錢。”劉玉介紹說。今年3月,小明應得的財產份額被劃撥至專屬銀行賬戶中。
今年4月,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檢察官對該案進行回訪,向小明贈送了書籍、書包等學習用品。
同時,南明區檢察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對小明開展不定期回訪,并根據小明的興趣愛好贈送了書籍、書包等學習用品,為小明安排了心理疏導等幫扶。據兒童福利院反饋,小明目前狀態不錯,和其他小朋友相處融洽。
(來源:檢察日報 整理:丁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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