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互助法院執行局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因未履行案件款,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發布懸賞公告后,被執行人履行案件12375元,案件順利執結。
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李某給付案件款32375元。該案在執行時,經查詢無財產可供執行,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到庭履行案件款和上門執行未果后,本院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該案“終本”后,終本管理組持續跟進執行,申請執行人徐某積極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執行到位20000元,剩余案件款12375元被執行人承諾于2025年2月份履行,但被執行人并未按承諾時限履行,其具體行蹤不明。無奈之下,申請執行人徐某向本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集被執行人的下落及財產線索。在懸賞公告發布不久,被執行人李某迫于執行威懾力,主動到庭履行剩余12375元案件款,并給付了遲延履行金1000元。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了案件款后,申請執行人為表示感謝,特意向案件承辦人贈送錦旗一面。
下一步,互助法院將持續采取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借助網絡媒體,動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有力打擊規避、逃避執行行為,維護法律權威,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
相關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愿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制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懸賞公告應當在全國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體平臺發布,也可以在執行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其他媒體平臺發布,并自愿承擔發布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供稿:王洪萍
編輯:馬永強
校對:馬茹楠
審核:鄭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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