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攘數月的“南國風波”,還沒結束。
前陣子,南國花園的新舊物業準備交接。正值這個重要節點,幺蛾子來了——
這幾天,有關部門向南國花園業委會發出了一張26萬的“天價罰單”,原因是違規挪用業主共有資金。
正值換物業的敏感時刻,南國花園業委會一下子推上了風口浪尖。
業委會干了啥,被罰款26萬?
3月11日,坊間傳出,某部門向南國業委會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告知書一公布,立馬在業主群掀起軒然大波。
告知書中列出南國花園小區業委會罪狀: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動用公共收益支付律師費,違反廣州市物管條例第96條,所以須行政處罰。
不過,在這份文件中,業委會動用了多少沒說,這筆費用多大,也沒有具體范圍。
只是寫明了對違法行為采取“從重處罰裁量檔次”,金額達到26萬!緊接著,小K又看到南國花園的業委會發文,向全國律師表示求助。他們表示:沒有當地律師敢代理業委會對此處罰聽證進行申辯
與此同時,南國業委會po出了一張25.52萬元費用清單,說這就是被認定“挪用的資金”。事情發生到這里,就引發了全廣州網友的熱烈討論:到底誰對誰錯?就這個處罰案例來看,不僅是“頂格罰款”,還可以說的上,在全國范圍內開了先河。說到這里,有人會問,為什么早不罰款晚不罰款,偏偏在支出產生兩年多之后才罰款?
具體情況,大家可以看看 @一招同學 的分析:
來源:抖音博主@一招同學
所以,這樣的“挪用資金”應不應該如此頂格處罰?
也希望作出處罰的部門能解釋解釋,以正視聽。
如果是中飽私囊,罰款無爭議,但只是因為程序上的瑕疵,那有關部門的做法無疑是讓很多原本有意競選業委的業主寒了心。
誰在上演無間道?
估計還有人想問,有關部門怎么如此精準拿捏了南國花園業委會的“瑕疵”呢?比較可能的信息渠道,一是業委會向主管部門提交的資料;二是,有人出賣。
大家猜猜,最可能的會是哪個答案?從普遍情況來看,誰的收益最大,誰的嫌疑就最大。畢竟,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南國花園業委會可是要舊物業公司返還2001-2023年的7751萬元的巨額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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唾手可得的利益,誰會輕易罷手?
當然,這只是根據邏輯的合理推演,并非事實。
不過,但凡是想要成立業委會的小區,都要注意了:小心二五仔。
業主是很容易被策反的,甚至反水的。
普通業主一方,會因為信息不對稱或誤解,常常站到業委會的對立面,導致換物業這種關乎大家利益的大事寸步難行。
業委會一方呢,明明是為業主爭取權益,卻因為程序上的一些瑕疵被舉報,甚至被扣上“挪用資金”的帽子。
這種現象,并不罕見。
比如上海就有小區業主反對小區利用公共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在七次起訴六次敗訴的情況下,不斷發起二審、再審。
比如今年有福建業主,在小區車位不屬于全體業主的前提下,針對地下車位要收費,而多次投訴業委會不作為。
更多情況下,還有業主把小區日常維護不到位、綠化幾乎無人管理、貓窩狗屋長期占用消防通道等問題...也歸咎于業委會。
而且,在業委會里安插“間諜”的情況,并不少見。
君不密失其國,臣不密失其身。
無數的歷史案例告訴我們,不注意反諜往往出師未捷身先死。
有監管、有處罰,但是有“為人民服務”嗎?
廣州想更換物業的小區,絕不止南國花園一個。
但是,有幾個小區能成功換物業呢?一只手數得過來。
從廣州的情況來看,基層行政單位在小區物業更換過程中,是明顯的重監管。
或者說,有監管、有處罰,但是有為人民服務嗎?
這不僅僅是廣州,而是全國的普遍現象。
大概這也是全國業委會成立率僅約30%的重要原因吧。(數據來源:法治日報)
保利物業列隊準備交接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的召開、業委會的選舉及物業公司的選聘均需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完成。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這種指導往往流于形式。
增城合景譽山國際不也是嗎?業主因物業公司長期不作為發起更換倡議,但籌備組在街道辦"程序合規"的模糊要求下,耗費一兩年時間仍無法完成業主身份核驗和表決流程……
而且,譽山國際的主管部門已經法院判決敗訴!
你看,這是不是“只挑刺不指路”?
要明白,物業管理工作實相當復雜,涉及物權法、合同法、工程驗收等專業知識,普通業主普遍缺乏相關經驗。
北京市物權法學研究會調查顯示,76%的業委會在應對物業交接時遭遇工程檔案缺失、財務賬目混亂等技術性障礙。
盡管《條例》賦予街道辦"指導籌備組"的法定職責,但實際工作中,很多行政人員眼里的“指導”就是"簽字蓋章",根本沒有對業委會成員的培訓機制。
只管程序正義,而沒有事實正義。
機械執行規定忽視居民訴求,是不是官僚主義呢?我黨的群眾路線,難道都拋之腦后了嗎?
“王佳佳事件”的背景,不就是工作人員眼里只有機械的規則而無實質正義嗎?
所以,習總書記提出了"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
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有關部門將程序合規與實質正義統一起來,將"冷冰冰的指責處罰"轉化為"有溫度的指引"。
物業不作為攫取公共收益,誰來監管?誰來處罰?
所有地產項目的物業,最初都是由開發商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管理的。
為了房子好賣,最初的物業都比較高標準,請的保安,保潔,綠化,物業人員都是帥哥美女,管理也比較嚴謹。
而房子賣完后,高額投入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再加上利潤要最大化,降低管理成本、攫取公共收益基本是必然。
于是帥哥美女都變成大爺大媽,進門必問發展到自由出入,日常維護也從立刻響應變成了一問三不知,只有你求著物業才會有人處理。
小甜甜變身牛夫人,損害的當然是全體業主的利益,社區得不到有效維護,加速貶值。
于是,社區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有效監督物業。
成立業委會是近十來年的新興趨勢,甚至法律法規還沒得到完善。
最簡單的例子,以前的相關法規,名字是《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于2014年5月實施。
劃重點:暫行。
直到2020年11月才被省人大正式通過,去掉“暫行”二字。
從名字就能看出,有關部門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也能理解,為何很多時候有關部門偏向物業公司。畢竟,管理一個物業公司始終比管理業委會輕松。
不過,小編只想提出一個問題:
物業管理公司的不作為,或攫取本屬于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需不需要處罰?誰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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