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202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收到陌生人快遞寄送的“扶貧基金”廣告宣傳單,張某為獲得“巨額基金”,遂用手機掃描該宣傳單內二維碼,添加陌生人為微信好友,自稱“國家扶貧基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稱,發放“巨額基金”前需包裝銀行卡流水。張某此時已明知該上線人員可能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但禁不住“巨額基金”誘惑,仍將自己的1張銀行卡的賬戶信息提供給對方。2024年10月17日,李某被電信詐騙資金30000元轉入張某的銀行卡。
當日,張某明知該款系違法犯罪所得,仍根據上線人員指使,在某銀行柜臺將30000元取出后交給上線人員。
判決結果
陽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上線犯罪分子要求接收、轉移的錢款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并配合上線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結合其系從犯、如實供述、主動補償李某部分損失等情節,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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