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執行人李某、馮某逃避、拖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擬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誠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線。近日,珙縣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力度,決定對被執行人李某、馮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嚴厲打擊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的違法行為,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如實報告財產逃避執行,拘】
2024年,何某與李某因借貸關系產生糾紛,何某將李某訴至法院,后珙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應當承擔返還何某借款20000元的義務。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何某遂向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珙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李某申報無任何財產。經查控未執行到財產后,執行人員依法凍結了李某多個銀行賬戶。
2025年3月,執行人員經過多方打聽,得知李某在家中,遂前往調查情況,并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到法院接受詢問,要求被執行人積極聯系申請人協商處理欠款事宜,可李某未按時到庭也未與申請人何某進行溝通。
3月12日,經傳喚,被執行人李某來到法院,執行人員決定對李某采取強制措施,向其宣讀了人身搜查令及拘留決定。搜查中,執行人員發現李某將其親戚的手機號注冊微信用于接收款項支出日常生活,且經調查核實,發現李某2024年本人微信交易流水高達數十萬元。鑒于被執行人李某存在不如實報告財產,且為躲避執行使用他人賬戶的行為,執行人員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并當日將其送至看守所。
【假借執行和解逃避執行,拘】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馮某系團鄰好友關系,2015年,馮某因需向張某借款10萬元,后馮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張某遂向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馮某應償還張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因馮某未按照判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向珙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1年,由于申請執行人張某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馮某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張某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2年9月,馮某與張某雙方私下達成還款協議,約定后,馮某以生意不景氣為由,僅向申請人張某償付一萬余元。
因馮某未依照和解協議履行,執行法官于2024年11月將其傳喚到法院了解情況,在此過程中,馮某與張某再次達成和解,馮某承諾每年給付3萬元,直至付清。
2025年3月,申請執行人張某向法院反映馮某仍未按照協議內容履行還款義務。為推動案件執行,3月13日,執行法官再次傳喚被執行人馮某到庭,督促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但其為逃避執行,僅帶少量現金償還張某。由于馮某多次爽約,利用執行和解拖延、逃避執行,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法官于當日對被執行人馮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九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法官提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法定義務,被執行人應當積極履行義務,算好“時間”“經濟”“名譽”三筆賬,心存僥幸、逃避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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