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手表案件的降稅問題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去年筆者先后辦理了三起手表走私案件,涉及到廣東地區三個不同城市的專項行動案件,在所辦理的案件中均涉及到稅款扣減的問題,但切入點有所不同。如對于某起手表單價相對較低但貨物量龐大的案件,主要考慮基于當事人與水客對保價格的合理性問題,從數量以及價值上降低數額,從而達到降稅的效果;再如某起手表單價極高而數量較少的案件,則需針對各個手表成交價格進行辯護,通過降低計稅價格從而減少涉案稅款。
雖然三起案例都屬于手表類走私案件,但基于當事人角色環節以及手表價值、數量不同,辯護策略將有所差異,但無論如何作為走私犯罪的核心,偷逃稅款依然是案件的重點。現根據基于上述三起案件的稅款扣減思路進行介紹。
案例一:手表單價較低但涉案數量龐大
當事人在香港從事貨物流轉工作,會根據客戶需求在港采購不同的進口貨物,隨后交付給相關人員處理,一般情況下并不參與到香港到大陸的物流工作。在偶爾的機會下,與國內手表銷售商取得聯系,開始接受下單、采購手表并交付運輸。某次回陸探親時發現自身被邊控并被移送辦案部門,后被刑事拘留,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共計涉及4600塊手表,由于大部分手表的單價在5000到10000元之間,相對其他手表案件而言價值較低,故涉案偷逃稅款約為1200萬元。
在對案件進行分析后,發現具體存在如下幾項證據方面的缺失:首要的是缺乏直接反映手表價值的證據,故只能通過水客與當事人約定的對保價對手表價值進行倒推;由于水客與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不僅包括運費,同時亦存在境外的串貨費用,因此流水與涉案的走私犯罪行為關聯系亦存在疑問。
結合上述情況,針對本案的計稅提出兩項辯護意見:
首先,關于對保價格能否作為計稅價格依據存疑。本案案發時《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仍然生效,按辦法的規定對于涉案走私貨物的計稅價格應依次適用不同的條款,但其中并未有對保價的選項,因此對保價格不能作為計稅的基礎。
其次,關于流水記錄能否反映真實運費數額存疑。如前提到當事人與水客的流水除運費外還涉及到其他貨物、業務交易,且相當部分發生在境外,并非本案追訴范圍。即便對保價格被認定而進行計稅,實際上發生的對保行為所對應的數額亦存疑。
上述觀點在經過多次溝通后最終被辦案人員采納,最終本案所認定的手表僅為當事人以及水客賬冊中能夠體現的部分,并未根據入境數量對手表進行認定。
案例二:手表價值較高但數量較少
當事人在境內從事手表銷售業務,為了拓寬貨源與境外代購進行聯系并接受對方所提供的進口渠道,后因渠道涉及到水客,故當事人亦被刑事拘留。
本案涉及的手表數量僅為10塊,當事人對數量等走私客觀事實并無異議,僅對貨物價值的認定存在疑問。假設在國內購買涉案的10塊手表,由于包括溢價、稅費以及各項渠道費用,價值可能超過1200萬元;然而若在境外購買,無溢價、免稅且買手具有折扣的情況下,則可能總值不足800萬元。手表價值與計稅價格息息相關,后續亦會直接影響偷逃稅款。
由于境外人員并未歸案,因此無法還原涉案手表的真實采購價格。
偵查階段,基于當事人所提交的手表型號,筆者通過查詢境內官網公價及境外市場價格,列舉兩項不同類型價格下的計稅結果,發現偷逃稅款差額約為40%。基于上述情況,筆者在偵查階段便于辦案人員進行溝通聯系,提出如下計稅價格認定的觀點:
對于能夠查明真實成交價格的手表,依法適用成交價;若價格無法查明,則可基于國內官網公價,使用倒扣價格的方式打八折認定;同時考慮到手表買手購買時存在返點、實際支付款項會更低,因此建議進一步降低價格認定標準。
由于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進行閱卷,故只能持續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反饋計稅差異以及對當事人后續情況的影響。
所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后,發現成交價格的認定最終采用了倒扣價格法,即在國內公價的情況下進行約八折的處理,如常見的勞力士綠水鬼,公價約7萬元但在行情較好時國內銷售價可能達12萬元,而本案成交價格即計稅價格僅為4萬余元。通過降低成交價格從而采用較低的計稅價格,最終讓本案的偷逃稅款獲得相對較低的認定。
案例三:僅購買一塊手表
當事人為購買某熱門款式手表,四處打聽不同渠道,后通過相關人員介紹在某鑒定中心處下單訂購,共計支付178萬元款項。因鑒定中心與相關人員共謀走私,當事人即便僅購買一塊手表,但178萬元貨值下稅款已達到95萬元,故亦被立案處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事實情況相對簡單,但法律適用較為復雜,在罪與非罪、罪名認定、條款確認等問題上均具有較大討論的空間。處理本案時筆者提出可考慮作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辯護,核心在于當事人所支付178萬元的具體性質。
經查詢,當事人所購買的手表國際公價約為120萬元,由于溢價問題故在國內實際銷售價格為170萬元。當事人曾多次表示,其并不知悉手表是從境外采購,亦不清楚鑒定中心與他人之間的轉購情況。當事人所支付的款項可印證其上述說法,由于支付價格較國際公價高出近60萬元,即便手表來自于境外,相關款項已足以繳納進口應付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等,故從支付對價上看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案中證明當事人對走私知情的如“表盒分離”、等待時間較長等情況無法推翻支付溢價所反映的客觀事實,因此主觀方面的證據存在不足。
以上是近年所辦理的三起走私手表案件的降稅或辯護情況,實際上手表走私案的辯護空間相對較大,對于不同證據方面的質證切入角度較多,因此在辯護過程中要留意相關有利因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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