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稅與偷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稅收違法行為,其核心區別體現在行為目的、手段、法律后果及危害對象等方面。以下從法律定義、行為特征、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展開分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1.偷稅
- 定義: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賬簿、虛假申報等手段,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 核心特征
- 逃避納稅義務:直接針對應納稅款,通過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等方式減少計稅基數。
- 稅款未入庫:偷稅行為發生在稅款繳納環節,稅款尚未進入國庫。
- 典型手段:如某企業虛開發票沖抵成本,或通過 “陰陽合同” 隱瞞真實收入。
- 定義:納稅人虛構事實、偽造資料,騙取國家已繳稅款或出口退稅的行為。
- 核心特征
- 非法獲取退稅或優惠:針對已繳稅款或國家退稅政策,如騙取出口退稅、稅收減免等。
- 稅款已入庫:騙稅行為發生在稅款繳納之后,通過虛假手段將已繳國庫的稅款騙回。
- 典型手段:如某企業偽造出口報關單、虛增出口貨物價格騙取退稅。
案例說明:
- 偷稅:某公司通過兩套賬隱瞞銷售收入,2024 年被稅務機關查實,追繳稅款及滯納金 500 萬元,并處以罰款。
- 騙稅:某外貿企業虛構出口業務,利用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 200 萬元,2025 年被法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并處罰金 400 萬元。
- 偷稅: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偷稅額 50% 以上 5 倍以下罰款。
- 騙稅:追繳騙稅款,并處騙稅額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出口退稅權。
法律依據:
- 逃稅罪:《刑法》第 201 條
- 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 204 條
- 最新司法解釋(2024 年 3 月)調整了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數額標準,“數額較大” 從 5 萬元提高至 10 萬元。
五、特殊情形與法律認定1.重疊行為的處理
若納稅人先繳納稅款,再通過虛假手段騙取退稅:
- 未超過已繳稅款:按偷稅罪論處。
- 超過已繳稅款:超過部分按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如 2025 年曝光的某企業虛報研發費用騙取加計扣除,被追繳稅款并處罰款 1354 萬元。
- 科技手段作弊:某加油站通過篡改加油機程序虛增銷售數據,偷逃稅款 7.9 億元,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 偷稅的風險
- 稅務稽查常態化,企業需規范財務核算,避免 “兩套賬”“白條入賬” 等行為。
- 2024 年華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基準明確,偷稅金額 5 萬元以上或占應納稅額 10% 即可能觸發刑事立案。
- 騙稅的風險
- 出口企業需確保出口業務真實性,避免 “買單配票” 等行為。
- 2025 年稅務總局加大對虛開發票、騙取稅收優惠的打擊力度,相關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比例顯著提高。
騙稅與偷稅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指向:偷稅是 “不繳”,騙稅是 “騙回”。兩者均嚴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但騙稅因涉及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社會危害性更大,法律處罰更嚴厲。企業應加強稅務合規管理,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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