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輔警駕駛警車被許多人否定,認為法律規定的是警車必須是警察駕駛,其實這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不過現在公安部對警車駕駛進行修改,增加輔警駕駛規定。
2025年3月14號公安部發布:《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警車管理,提升警車使用質效,滿足各地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駕駛警車的現實需求,我部修訂了《警車管理規定》,形成了《公安部關于修改〈警車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查閱公開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公安部網站在線提出。
現行《警車使用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實踐中,各地通過出臺地方性法規形式授權輔警駕駛警車,存在地方立法與《警車管理規定》要求不一致的情況。
近年來,輔警協助駕駛警車已成為現實需求。2023年,部交管局在調研時多次收到部內相關業務局和各地公安機關關于“修訂《警車管理規定》,增加授權輔警駕駛警車有關規定”的建議,特別是基層反映尤為強烈。為解決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規定不一致問題,需要修訂《警車管理規定》。
本次修改的內容共計8條,其中第4條內容為:將第14條第2款修改為:“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駕駛,除執行警衛任務外,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摩托車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或者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不得駕駛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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