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為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指引。該司法解釋不僅在犯罪情形的列舉上更加詳盡,還新增了對案外人幫助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以及對追贓挽損程序的明確規范。這些補充和細化,使得司法機關在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時,能夠更加精準地適用法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擊力度,為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有力保障。
煙臺萊州市民李富起在仔細研讀該司法解釋后,看到了自己案件的曙光。根據該司法解釋,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以及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只要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富起的案件始于2023年12月8日。當時,他在與貴州中安建萊州分公司的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贏得訴訟,二審法院判定貴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安建萊州分公司應向李富起支付工程款1063366.28元及利息。然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富起無奈之下向萊州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2024年1月2日,萊州法院執行立案,案號為(2024)魯0683執17號。
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后,萊州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向中安建萊州分公司發出了《限制消費令》和《失信決定書》,并對該公司負責人陳志強兩次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然而,被執行人依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
在此期間,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對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于是,法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對山東問清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1177097元,并確認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的協助執行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榮杰、董事長段成彩接收了以上法律文書,并在“執行筆錄”上簽名。2024年2月29日,萊州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執行裁定書》,確認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也是本案的協助執行人。
然而,被執行人中安建萊州分公司并未因此收斂。為規避法院執行裁定,該公司兩次在銀行設立新賬戶轉移工程款,并通過設立新公司的方式轉移資金,對抗法院執行。
2024年5月,案件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協助執行人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萊州分工地公然違抗法院的執行裁定,將法院凍結的到期債權轉款50萬元給被執行人中安建萊州分公司原股東控制的萊州益升賬務管理有限公司。益升公司收款后代中安建萊州分公司支付了多筆工程款、材料款、機械費、維修費、員工工資、房租、物業費、稅金、員工報銷、借款等款項。目前,這些行為已經被萊州市人民法院查實并記錄在案。
經李富起確認,萊州市人民法院認為中安建萊州分公司及陳志強等人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致使法院的判決、裁定成為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危害社會穩定,已經觸犯刑法。因此,法院將此案正式移交給萊州市公安機關。2025年3月17日,萊州市公安機關正式立案,目前此案正在偵查過程中。
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刑事立案偵查,這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然而,作為本案協助執行人的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萊州分公司是否也觸犯了刑律呢?
李富起的委托律師查閱了相關判例,發現2023年遼寧大連的一起案例與此高度相似。2023年,李某與黑龍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依照生效判決,某建筑公司應償還李某270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某遂向大連市中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盡快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在案外人哈爾濱某公司名下有待結算的工程款項。承辦法官依法向案外人哈爾濱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扣留相關工程款項。但在要求該案外人協助扣留期間,案外人哈爾濱某公司擅自向本案被執行人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萬元。法院遂向案外人哈爾濱某公司發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但該公司未成功追回。中山區法院隨即作出罰款決定書,決定對案外人哈爾濱某公司罰款人民幣50萬元。
李富起表示,他會將山東問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相關材料提交給公安機關,請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律師指出,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協助義務。如果這些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錯誤地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義務通知書。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進一步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條也明確指出,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進一步規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通過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在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強大的執行力度。任何試圖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