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瓶裝液化氣
獲刑!
液化氣瓶里面裝的液化石油氣,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等,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非法存儲、買賣、運輸危害極大,一旦發生意外,將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近期,由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存儲瓶裝液化氣案件有了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某因危險作業罪獲刑,被一審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20 年至 2023 年間,被告人張某某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后,存放在自己家門口大坪,并在連城縣新泉鎮內向他人進行銷售,至案發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 13 萬余元,違法所得 4500余元。
經評估:被告人張某某非法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選址及場所、安全設施及管理的安全條件,均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依據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該儲存場所為“顯著危險,需要整改”的儲存場所。
檢察官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及商戶:
危險作業非小事,它關乎生命安全與社會穩定。在生產、作業中,千萬不要冒險違規操作,一旦引發嚴重后果,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請嚴守安全法規,合法合規作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陳述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供稿:第一檢察部 傅華東、錢鍵
圖片來源:網絡素材
責編:李楗
審核:曹立雄、陳晨
監制:陳春生、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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