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案例:公開銷售的IC卡軟件系統,能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嗎?
在滿足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就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閱讀提示:不少人認為,秘點產品一旦公開銷售,就屬于公知信息,便不構成商業秘密。正式基于對這一問題的錯誤認識,最終走向了刑事犯罪的道路。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們選取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中一則典型案例,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雖然IC卡技術系統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支持該系統的軟件在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圖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權利人對內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無需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被告主張反向可以獲得卻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可認定IC卡技術系統構成商業秘密,被告侵權事實存在。
案情簡介:
1.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電子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泰德公司”)自行研制、開發IC卡管理系統及硬件,公開銷售后獲得良好收益。
2.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間,被告劉永春、叢偉滋、劉生洪、黨宏哲、婁景濤分別與泰德公司(甲方)簽訂過勞動合同和協議書。約定被告應當對公司IC卡應用技術(資料、軟件程序、硬件設計)保密。
3.1997年3月24日,被告劉永春與被告北京市銀蘭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銀蘭公司”)簽訂承擔合同,成立銀蘭公司金卡部,職員有劉永春和被告叢偉滋、劉生洪。同年4月至7月,劉永春、劉生洪、叢偉滋和被告婁景濤、黨宏哲分別從泰德公司辭職。
4.叢偉滋在原告工作期間,曾代表原告與多家客戶簽訂過IC卡系統銷售合同,離職后,以被告銀蘭公司名義,又與原告多家客戶簽訂IC卡系統銷售合同獲利。
5. 1997年8月,通過證據保全程序,原告在銀蘭公司處保全到泰德公司IC卡管理系統軟件程序、程序原理圖、設計圖等技術資料以及泰德公司的客戶名單。
6.原告泰德公司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訴銀蘭公司以及各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
7. 1997年12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判決被告銀蘭公司、劉永春、叢偉滋、劉生洪在在一家全國發行的非專業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案件爭議焦點:
原告泰德公司的“IC卡系列管理系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海淀法院裁判要點:
一、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要件
海淀法院認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
二、權利人可以選擇通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形式保護,也可以選擇通過商業秘密形式保護
海淀法院認為,泰德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開發的IC卡技術,投放到市場后用戶反映良好,給該公司帶來了較好的經濟效益。該公司對此項技術沒有進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而是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等方式進行保護,使自己的技術及其經營信息始終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狀態中。因此,泰德公司的IC卡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是商業秘密,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軟件的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圖未被公開,且不能輕易被反向
海淀法院認為,雖然IC卡技術系統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從技術的角度來講,支持該系統的軟件在源程序及操作的原理圖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盡管結果相似,到達的途徑和手段卻大相徑庭。被告銀蘭公司辯稱泰德公司的IC卡技術是一種公知技術,通過“反向工程”也可獲悉,不構成商業秘密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權利人未就公開銷售的系統軟件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不影響對其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
海淀法院認為,IC卡技術是系統工程技術,泰德公司除向客戶提供產品外,還負責安裝、調試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客戶對泰德公司提供的IC卡系統只是進行使用和簡單的管理,沒有機會接觸到該技術的實質,因此IC卡技術的商業秘密始終掌握在泰德公司手中,該公司沒有必要與客戶簽訂保密協議。銀蘭公司關于泰德公司未與客戶簽訂過保密協議,因此該公司的IC卡技術并非商業秘密的辯解理由也沒有道理,不予采納。
綜上,海淀法院認為泰德公司的IC卡系統構成商業秘密,應當進行保護。
案例來源:
《北京斯威格-泰德電子工程公司訴北京市銀蘭科技公司及劉永春等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8年第3期(總:55期)
實戰指南:
1.計算機軟件系統同樣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權利人對于自行研發的軟件技術系統,可以選擇進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也可以選擇不進行著作權登記,而是作為商業秘密,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等方式進行保護。無論哪種形式,在法律上都是允許的。
2.公開銷售的計算機軟件系統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但是,如果將公開銷售的軟件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由于軟件未來將被公開銷售,進入公開領域,權利人必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避免其他主體反向獲得。否則,計算機軟件不僅不屬于公知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由于未進行計算機著作權登記,權利人也無法禁止其他人使用已被公開范疇的技術內容,產生損失。
3.接觸獲取權利人的軟件系統并進行修改,不意味著萬事大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訴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或者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稱的使用商業秘密。”因此,在接觸、獲取權利人軟件系統技術信息的情況下,即使對原任職企業的技術信息進行了修改,也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失達到一定標準的情況下,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于離職員工而言,老老實實工作、踏踏實實搞創新才是正道。《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是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現代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了工作的需要,不得不讓他的雇員掌握和使用商業秘密。為避免商業秘密被泄露,法律允許權利人采取簽訂保密協議的方式對雇員進行約束,防止其泄露本公司的商業秘密。雇員無論是在職期間,還是調離以后,都應當按照約定保守秘密。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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