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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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左先生(68歲),下午13時許在門店工作時感到身體不適、呼吸急促困難,撥打市醫院劉醫生電話,劉醫生幫其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車到達后由其鄰居王女士陪同至市醫院治療。由于匆忙,擔架車行至急診科門口斜坡上坡時,臺階卡住擔架車輪,導致擔架車傾倒,患者摔落地面,頭部著地。送入搶救室后,給予心電監護、吸痰、抽血、核酸咽拭子檢測、心電圖,組織ICU醫師會診,轉運ICU,救治至15時45分,復查心電圖呈一直線,16時,生命體征仍無恢復,遂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疾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呼吸衰竭等。醫院以防止疫情擴散為由要求家屬將尸體火化,當日,患者的尸體進行了火化。
次日,家屬從劉女士處得知在患者去急診室的過程中,有從擔架上摔下的情節,調取當天的監控錄像,顯示該情況屬實。在火化之前,醫院未將該情況告知家屬。患者家屬認為,病歷中對患者死因表述不一致,尸體已火化,其死亡的結論無法得到印證,醫院也沒有對患者進行腦CT或者核磁共振檢查,不排除其摔地后腦損傷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訴醫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5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在患者搶救無效死亡后,醫院即通知家屬將尸體火化,未將患者摔地情節告知家屬,造成死亡原因無法進行進一步求證,醫院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患者原本就存在疾病,法院酌定由醫院對本次事故承擔50%的責任。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醫院故意隱瞞患者從擔架上摔下來這一事實,患者死亡后又以病毒傳染為由,誘騙家屬將尸體當天進行火化。其目的完全是為了掩蓋事實,推脫責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醫方認為,事故發生在疫情爆發期間,醫院對尸體的處理僅是建議,無權要求與強制。患者送入醫院后急診內科值班醫生,立即查看患者,無外傷,昏迷狀態。進行心電監護,吸氧、吸痰,心電圖,指脈氧,測新冠抗原,其中指脈氧約70%。在指脈氧達到70%的情況下,此時患者已進入深度昏迷的狀態。一審法院未能查明死亡與醫院擔架傾倒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患方主張醫院承擔全部責任,應對從擔架上摔下是患者死亡的唯一原因承擔舉證責任,但患方并未提交充分證據。醫院未及時將摔地情節告知家屬,當日將尸體予以火化,未進行尸檢,導致死亡原因無法查明,雙方均有過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醫療機構如實告知病情,是保障患者知情權的核心體現,同時也是構建良好醫患關系的基石。據醫法匯《2024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顯示,2024年醫方因未盡告知義務而敗訴的案件占比20.60%,位列醫方敗訴原因的第二位,較2023年的17.99%,增長2.61%。筆者另查閱醫法匯歷年《醫療損害責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發現,未盡告知義務連續8年穩居醫方敗訴原因的第二位。
醫療機構在患者診療過程中,負有如實向患者及家屬告知病情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任何可能影響診療決策或患者預后的信息,無論是否與最終死因相關,均需如實記錄并告知。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方亦負有告知患方尸檢相關規定的法定義務。在患者死因不明或可能存在醫療糾紛的情況下,尸檢是確定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在本案中,醫院未及時將患者從擔架上摔下的情況告知家屬,這一行為明顯違背了病情告知義務的要求。病情告知不僅包括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案,還應涵蓋治療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尤其是可能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的事件。醫院的隱瞞行為,使得家屬在患者死亡后對整個診療過程產生質疑,引發了醫患矛盾。患者死亡后,醫院以防止疫情擴散為由要求火化尸體,卻未告知家屬尸檢的相關事宜,導致死亡原因無法通過尸檢進一步明確。醫院未履行尸檢告知義務,直接導致了患者死亡原因難以查明,為后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當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發生摔傷等意外事件時,醫療機構有責任對患者進行全面的檢查,以確定是否因摔傷導致新的損傷,這是醫療機構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在本案例中,患者摔落后,醫院急診內科值班醫生僅查看患者無外傷、處于昏迷狀態,未進一步進行腦CT或核磁共振等檢查,這種檢查措施的不足可能導致遺漏重要傷情。若醫院在患者摔傷后及時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存在的腦損傷等問題并采取相應治療措施,或許能改變患者的預后。但由于醫院未充分履行摔傷后的檢查義務,使得患者的病情未能得到及時準確的評估和治療,增加了患者死亡的風險。這種檢查義務的缺失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也是法院認定醫院過錯的重要因素之一。
醫療糾紛的預防,應當建立在"全程留痕、即時告知、證據閉環"的法治基石之上,這既是對生命的敬畏,也是對醫者仁心的最好守護。醫療糾紛的解決,不應止于法庭上的責任劃分,更需建立事前的風險防控體系。唯有讓法治精神滲透到每個診療細節,才能真正搭建起醫患信任的"法治橋梁"。畢竟,比劃分責任更重要的,是避免下一個悲劇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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