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法院審理一起由思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假藥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8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以自己吃和銷售賺取生活費為目的,先后通過拼多多APP、微信購進“痛風特效藥R”、“新喘寧散”等藥物,利用趕集天擺攤的方式對外銷售。經銅仁市檢驗檢測院檢測,周某某銷售的“新喘寧散”檢測出茶堿、磺胺甲噁唑、醋酸潑尼松、馬來酸氯苯那敏成分,“新版痛風特效藥”檢測出萘普生、醋酸潑尼松成分,經銅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周某某銷售的“新版痛風特效藥”“新喘寧散”為假藥。2023年3月周某某在湖南省新晃縣鄉鎮集市上購買“黃金瑪卡”等保健食品后并對外銷售,非法獲利1165元。經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某銷售的“德國黑金剛”等保健食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作為處方藥物,過量服用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而非法添加行為更可能導致過敏、藥物相互作用等風險。
法院判決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假藥;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假藥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周某某具有自首等情節,遂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四千元。違法所得1165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同時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周某某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額的十倍賠償金11650元。
法官說法
藥品、食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購買藥品和食品應持謹慎態度,防范假藥、有毒有害食品,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并辨明真偽、確認安全。購買藥品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合法銷售手續,必須選擇正規的經營場所購買;2、對于藥品的批號、成分、主治對象以及食品的成分、廠家進行仔細的查證。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詳細看一看藥品、食品的生產廠家是否正規;3、購買藥品、食品務必保留好消費單據;4、切勿輕信所謂“新藥”“特效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本解釋所稱“生產、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來源:思南法院
監制:田海 |審核:崔嵬 |編輯:楊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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