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六年山東區統稅局處分案件如下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三六年山東區統稅局處分案件如下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1、 焦陽春販賣私制手工卷煙案:(主文)焦陽春販賣私制手工卷煙六百五十枝之所為,處國幣一元之罰金。私煙沒收焚燒,案內保證金一元,于罰金繳清后發還之。
二、永慶公裝運棉紗不遵規定手續案:(主文)棉紗六中包發還。處該永慶公號以一百元之罰金。
1931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財政部為征收卷煙棉紗麥粉火柴水泥等項統稅特設立各省區統稅局。各省區統稅局就交通地點先行設置,規定區域如左。一、蘇浙皖區,二、湘鄂贛區,三、魯豫區,四、粵桂閩區。分設地點列下:1、蘇浙皖區分設蕪湖、常州、南通、杭州、南京、無錫六處。2、湘鄂贛區分設長沙、九江兩處。3、魯豫區分設濟南、鄭州兩處。4、粵桂閩區分設汕頭、梧州、福州三處。隨著國民政府在大陸地區的倒臺,“統稅局”這一機構的設置也取消了,成為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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