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燕南
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出海企業遭遇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明顯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企業自身不注重早期知識產權的海外布局,不加強對知識產權權利的常態化維護,發生糾紛或被訴后處理經驗不足等,均是主要原因。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應從以下方面統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提早布局知識產權領域。
首先,我國企業應當提早開展知識產權的全球布局。眾所周知,在國際層面,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全球知識產權規則的兩大載體。作為WTO的有機組成部分,TRIPS規定了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而WIPO則為知識產權提供實質性保護。具體來講,WIPO包括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主要適用于專利權領域)、《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主要適用于版權領域)、《專利合作條約》(PCT)、《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等眾多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公約、協定和條約,構建了全球最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法律體系。我國早已于1980年加入WIPO,是其第90個成員國。其后,我國陸續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等多個知識產權公約、協定或條約,涉及專利權、商標權、外觀設計、版權等眾多知識產權領域。
對知識產權展開全球布局是一項兼具前瞻性和防御性的工作,并非一定要等到企業決定出海后才著手進行,即使是那些尚沒有明確出海意向的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也應當重視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的熟悉和運用,開展知識產權的全球布局工作。以商標國際注冊為例,不管是否出海,企業對于其已在我國國內注冊的商標都應當進行常態化維護,這些工作包括:1.對于有潛力的國內注冊商標應在適當的時機申請國際商標注冊,避免在未來企業決定出海時甚至出海后,才發現本企業的商標在目標國家或地區已經被搶注。在這方面,瑞幸咖啡商標在泰國被搶注的案件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而對于那些已經有計劃出海的企業來講,更應當及時將其持有的國內注冊商標或已經提交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國際注冊的申請。一旦發現目標國家或地區已經有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則應及時對商標方案進行調整,從而規避未來在目標國家或地區可能出現的商標權糾紛。2.定期進行商標的國際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檢索,及時發現國際上或主要海外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正在申請中的或已經注冊的商標與本企業商標具有或可能具有的相同或相似性,及時預判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爭議并盡早準備應對方案。3.關注本企業已注冊商標是否在海外出現被侵權的情況并及時采取法律措施,制止侵權后果的擴大。
需要指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國際或海外注冊并不一定是越早越好。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注冊后知識產權權利的維護成本是否過高。2.一些國家知識產權法(如日本和韓國等)規定取得注冊商標權后,經過一段時間如果該注冊商標一直處于未使用狀態,則可能被撤銷。3.在以發明專利為代表的一類知識產權領域,實行的是以“公開換保護”的機制。因此,越早申請就意味著越早公開,而一項發明一旦被公開,就意味著該發明成果可以為他人所掌握和了解,雖然專利法可以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利,但任何人,特別是競爭對手,就有機會利用這些發明成果改進自己的技術,縮短研發周期,加快更新的發明成果的產生。因此,在此領域,企業需要在知識產權布局的地理區域外考慮選擇最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的時間點進行申請和公開。
其次,除了在全球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下進行布局,企業還可以重點關注區域性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如歐洲的歐洲專利公約(EPC)和歐洲統一專利(UP),非洲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 和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RIPO),以及主要是中亞地區國家組成的歐亞專利組織(EAPO)等。此外,一些區域經貿協定中也有非常重要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等。不管是專門的地區性知識產權保護組織,還是區域性貿易協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均各有特色,保護和協調機制并不相同,我國企業在布局時需要注意這些不同的規則各自不同的適用范圍、條件以及權利限制等。如非洲地區的兩個知識產權組織OAPI和ARIPO,兩者之間互不隸屬,分別由以英語或法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組成,且OAPI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而ARIPO則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再比如在歐洲,如果想一次申請涵蓋更多的國家,則選擇PCT更好;但是,如果是想基于要求國內優先權而進入特定國家,則選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更為妥當。
第三,企業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合規建設,預防和應對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糾紛。盡管有國際層面和區域層面的知識產權權利保護體系,但不管是國際層面還是區域層面,更多關注的是知識產權權利的跨國取得和平等交易等內容,一些規定也比較原則性。出海企業應當有清醒的認識——即使取得知識產權的國際注冊和保護,并不意味著其在目標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糾紛一定不會發生或一定大幅減少。這是因為:1.并非所有目標國家或地區都參加了這些國際或區域層面的公約、協定或條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求出海企業提前在目標國家或地區開展知識產權布局,及時申請、注冊企業的商標、專利等;2.即使目標國家或地區是某個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的成員國,其國內知識產權法在不與公約沖突或公約未進行協調的領域依然發揮作用;3.知識產權領域是惡意訴訟的高發區,一些企業提起訴訟,并不是因為他們真的認為出海企業的知識產權侵犯了他們的知識產權權利,而完全是以訴訟為手段打壓競爭對手。但由于存在“禁令”“訴前保全”等制度,導致出海企業即使最后被認定并未侵權也要承受巨大損失,甚至最終不得不退出目標國家或地區。
基于以上幾點原因,對出海企業而言,在企業內部設置知識產權法務專員是非常必要的,要將知識產權的合規建設作為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納入企業整個的合規建設中,使知識產權合規工作像勞動用工制度合規、投資許可合規、商事交易合規等工作一樣,成為出海企業日常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有能力的出海企業也可通過設立外部合規審查制度,與目標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知識產權代理等)建立工作聯系,這樣,一旦訴訟發生,就可以比較快速、高效地組建專業團隊應對,從而避免因為倉促聘請的代理人或外部律師由于不了解企業情況、專業水平不足等原因,影響到糾紛解決的效果。
最后,我國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電商平臺等應當對出海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提供幫助。由于知識產權法律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相關國際條約、區域條約等也非一般企業可以理解和把握。因此,需要政府、行業協會等以發布“指南”“指引”等方式,引導企業進行知識產權布局。同時,隨著跨境電商業務的興起,眾多中小跨境電商面臨的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此類糾紛的特點具有小額但單一案件被告數量眾多的特點,另一方面,這些平臺內經營者往往經營規模有限,甚至很多只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根本無力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對此,可以要求平臺經營者合理分擔一部分知識產權維權責任,協助其平臺內的中小經營者統一進行知識產權布局,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協調應訴和維權。
綜上所述,在此輪中國企業出海的大趨勢下,必須積極利用國際或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全球戰略布局,同時完善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關注知識產權領域的動態。只有做好充分的知識產權防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創新成果和市場地位,為更好地在全球拓展市場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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