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頭條(微信號:bingxuetoutiao)資訊,據北方法制報報道,滑雪初學者甲某在某滑雪場滑行時誤入中級雪道,期間因在滑雪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乙某受傷并住院治療,滑雪場則因無風險提示等過失,對于乙某受傷一事承擔補償賠償責任……詳情如下:
案情回顧
此前,滑雪初學者甲某在某滑雪場滑行時誤入中級雪道。期間,因在滑雪過程中操作不當,甲某無法控制自己,撞到了同在滑雪的乙某,導致乙某受傷,并住院治療。后乙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甲某和該滑雪場訴至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及結果
受案后,為快速化解矛盾糾紛,龍潭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中,雙方各執己見。甲某認為,乙某是成年人,應當對自身安全負起責任,自己雖然對致其受傷一事有責任,但不應該負全部責任。滑雪場負責人則表示,滑雪場僅提供場地,對于乙某受傷一事并無責任,也無法預判出現此類事故,因此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甲某在不具備進入中級雪道滑雪經驗及滑雪技巧的情況下進入中級雪道滑雪,其行為本身存在過錯。甲某因自身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乙某受傷,為直接侵權人,應對乙某遭受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滑雪場負責人有義務保障滑雪者的安全,即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降低或者避免潛在風險,應在醒目的位置對滑雪初學者進入中、高級雪道進行警示、提示,而該滑雪場并無此類提示。因此,滑雪場對于乙某受傷一事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需結合場所性質、風險等級及行業標準綜合判斷。經營者是否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是否及時消除隱患、是否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等,均為衡量義務履行的關鍵因素。若經營者已采取符合行業慣例的預防措施,且損害是因為不可預見的第三突發行為所致,則其責任可能被限縮甚至免除;反之,若存在明顯管理疏漏,則需根據過錯比例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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