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崇州市某水泥制品廠“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9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鎮街線索移交對崇州市XX水泥制品廠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廠正在生產,成都市污染源監測中心崇州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廠界進行監測,2024年10月15日,我局執法大隊取得《監測報告》(崇州監字(2024)執法第105號,顯示該廠界2#點位晝間噪聲監測結果為62分貝超過了《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2類晝間排放限值,該廠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該廠在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后對廠界增設隔音墻,2024年11月5日,成都市污染源監測中心崇州監測站工作人員再次對該廠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達標。
二、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檢查后,該廠積極整改,出具的監測報告監測結果達標。鑒于該廠噪聲超標僅2分貝,已整改達標。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七條第(五)項“噪聲超標3分貝以內,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及第八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約談。
三、啟示意義
強化“教育優先”的執法理念,政策傳遞出執法并非單純追求懲罰,而是以糾正行為、預防損害為核心木板,體現了對市場主體的包容性監管;通過“整改免責”的激勵方式,促使企業為避免未來處罰風險,會更快速投入技術升級或管理優化,比單純的罰款更能根治問題。
來源:崇州生態環境
擬稿:杜李燕
排版:王雨陽
審核:甘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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