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8號),以“視同內銷征稅”“登記信息前置確認”“雙證明管理”等制度,對跨境出口電商“買單出口”模式將形成系統性規范。
曾經活躍于跨境出口電商的大量買單出口,或將迎來歷史終結,而附生于買單出口所帶來各種“便利”和“灰產”,也將走向終點。該政策對依賴買單出口的企業和服務商而言,既是合規轉型的“倒逼令”,也是行業生態重塑的“催化劑”。
一、灰色產業:隱藏的合規風險與監管盲區
傳統買單出口是指無出口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通過購買他人(通常為外貿公司或貨代)的出口報關資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文件,以“借殼”方式完成貨物出口的操作模式。這一模式在跨境電商領域催生了一系列灰色產業,主要表現為:
1.資質借用與虛假報關
違法企業一般通過地下渠道購買或租用具有出口資質的企業信息,偽造或變造報關單、合同、發票等單證,虛構出口主體身份。部分服務商甚至形成“資質超市”,公開兜售空白報關單、代理出口證明等文件,這種違法行為直接后果則是導致海關出口數據失真,真實出口主體與報關主體脫節,為“買單賣單”產業鏈提供溫床。深圳海關的《2024年打擊虛假貿易典型案例》顯示,2024年深圳某跨境電商通過購買10余家企業的出口資質,虛構年出口額超5億元,最終因“報關單造假”被海關處罰。
2.稅收逃避與利潤轉移
違法企業一般利用買單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政策模糊地帶,通過不申報銷售收入、偽造交易合同等方式,逃避增值稅(稅率13%)、消費稅(如化妝品30%)及企業所得稅(25%)。部分企業將資金通過香港離岸賬戶或地下錢莊回流,隱匿真實利潤。如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的《2023年稅務稽查典型案件通報》顯示,2023年杭州某服飾類跨境電商通過買單出口隱匿銷售收入2.79億元,未申報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最終被追繳稅款3554萬元,負責人獲刑3年。
3.外匯監管漏洞與洗錢風險
違法買單出口企業通常通過貨代或第三方機構代收外匯,資金經多次轉賬后進入個人賬戶或離岸賬戶,繞過銀行結匯審核(如單筆5萬美元限額)。部分資金甚至通過“地下錢莊”兌換,成為電信詐騙、走私等非法活動的資金通道。外匯管理局官網的《2024年外匯違規案例匯總》顯示,2024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查處多起跨境電商買單結匯案件,涉案金額超10億元,相關企業被列入“關注名單”,限制外匯業務三年。
4.供應鏈造假與貨值操縱
違法企業為獲取更高出口退稅(如通過“高報貨值”虛增退稅基數)或逃避進口國關稅(如“低報貨值”降低海外清關成本),買單出口企業常與貨代、報關行勾結,偽造商品名稱、數量、單價等報關信息。青島海關的《2024年打擊走私典型案例》顯示,2024年青島海關查獲某美妝跨境電商偽報貨值案,通過將口紅申報為“塑料配件”,低報貨值60%,案值達5000萬元,涉及偷逃關稅及增值稅超800萬元。
5.合規風險累積與法律追責
買單出口企業因未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信息確認(如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或屬于“非正常戶”“走逃失聯企業”,易被列入稅務、海關、市場監管部門的聯合懲戒名單。據國家稅務總局的《2024年稅務失信聯合懲戒報告》顯示,2024年全國共認定“買單出口失信主體”1.2萬家,涉及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融資、禁止參加政府采購等。
二、買單出口與高速增長的跨境電商 短期便利與市場擴張動力
盡管存在顯著合規風險,買單出口模式在特定階段為跨境電商和出海提供了生存與發展的土壤,其利好因素主要體現在:
1.低成本快速準入國際市場
對中小跨境電商(尤其是年出口額低于500萬元的賣家),無需投入資金辦理進出口經營權(需注冊外貿公司、海關備案、稅務登記等,周期約23個月),通過支付“買單費”(通常每單50200元)即可借用資質出口,大幅降低前期合規成本。2023年調研顯示,深圳、義烏等地60%的中小跨境賣家依賴買單出口,其中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下的企業占比達85%—深圳市跨境電商協會《2023年深圳跨境電商發展報告》。
2.規避復雜稅制與流程簡化
買單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但部分企業通過“不開發票、不申報”規避納稅義務,實際稅負趨近于零(對比正規出口需繳納13%增值稅)。此外,無需處理出口退稅的繁瑣流程(如發票認證、退稅申報、海關信息比對等),平均每單節省35天操作時間。 某3C類跨境電商表示,通過買單出口,單票報關時間從正規流程的2天縮短至4小時,尤其適合“小單快反”的東南亞市場—《2024年跨境電商物流時效報告》。
3.靈活適應碎片化貿易需求
跨境電商以“小批量、多批次、多品類”出口為主(如亞馬遜FBA頭程單票貨值通常在500至5000美元),買單出口的“拼單報關”“統一結匯”模式,能高效整合中小賣家的零散訂單,降低物流與通關成本。2023年廣州某貨代公司通過買單出口整合2000余家中小賣家訂單,年出口包裹量超300萬票,單票物流成本較正規流程降低15%—廣州市跨境電商行業協會,《2023年廣州跨境電商物流白皮書》。
4.短期利潤提升與價格競爭力
通過逃避稅收、簡化流程,買單出口企業的綜合成本較正規企業低8%15%,使其在海外市場可實施低價策略。例如,某服裝賣家通過買單出口,同款T恤在Wish平臺售價較合規賣家低20%,銷量提升30%—艾瑞咨詢,《2024年跨境電商價格競爭白皮書》。
5.規避貿易壁壘與政策限制
部分國家對進口商品有資質要求(如歐盟CE認證、美國FDA注冊),買單出口企業借用資質可暫時繞過此類壁壘;對于未取得“跨境電商企業資質”的賣家(如未在海關總署備案),買單出口成為其開展業務的“灰色通道”。
三、買單出口終結合規化轉型 從灰色地帶到陽光化運營
隨著2025年《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公告2025年第8號)的實施,買單出口的灰色產業空間被大幅壓縮。
其一,監管收緊
公告要求出口應征稅貨物需完成稅務登記信息確認,委托出口需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切斷“借用資質”的操作鏈條;
其二,技術追蹤
稅務、海關、市場監管部門數據共享(如報關單與稅務登記信息實時比對),使虛假報關、隱匿收入等行為無所遁形;
其三,合規替代
政策引導企業轉向“市場采購貿易”(1039模式,單票15萬美元以下無票免稅)、“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模式,享受稅收優惠)等合規模式。
商務部《2024年外貿新業態發展報告》顯示,2024年全國1039市場采購貿易額同比增長25%,顯示合規轉型趨勢。
(一)合規企業的“反向利好”與市場重構
1.劣質競爭出清:
隨著買單出口企業因成本或風險退出,合規企業的市場份額有望提升。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報道顯示,杭州某跨境電商通過1039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單票15萬美元以下無票免稅),2024年出口額同比增長30%,而同行中依賴買單出口的企業同期業務量下降40%
2.政策工具賦能:
新規與《關于拓展跨境電商出口推進海外倉建設的意見》形成協同,合規企業可享受海外倉貨物“離境即退稅”、外匯軋差結算等便利,資金周轉效率提升30%以上。部分企業通過“代理出口+海外倉”模式,將物流成本降低15%,并規避了買單出口的查驗風險(查驗率從B類企業的15%降至AEO認證企業的2%)。
(二)服務商的轉型機遇與能力重構
依賴買單出口的貨代、報關行面臨業務萎縮,但具備合規服務能力的中介機構迎來增長機遇: 如資質代辦與稅務籌劃:為中小賣家提供進出口權申請、1039模式備案、出口退稅預審等服務,客單價從傳統買單的200元/單提升至2000元/單;如數字化工具開發:針對新規的數據校驗需求,開發“報關單發票稅務申報”智能匹配系統,幫助企業規避信息不一致風險,相關工具在2025年第一季度的市場滲透率已達35%。
(三)合規操作的三大替代方案
1.代理出口模式:與具備資質的外貿企業簽訂代理協議,由代理方負責報關、收匯,企業支付1.2%左右的服務費。該模式下,貨款通過公戶結算,可合規享受出口退稅(如適用),且貨物申報信息由代理方專業審核,查驗率降低60%;
2. 1039市場采購貿易:在政府認定的集聚區注冊,單票貨值15萬美元以下可無票出口,增值稅免征不退,適合小商品、無票采購貨物出口。例如,義烏、廣州等地的市場采購貿易額2024年增長25%,成為買單出口企業的主要轉型方向;
3.完善企業資質: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建立對公賬戶,規范采購發票管理。雖然前期需投入資質辦理、財務體系建設成本,但長期可規避稅務稽查風險,且能享受“無票免稅”“核定征收”等跨境電商專屬政策(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低至4%)。
四、跨境出海行業展望:從“灰色套利”到“合規共生”
傳統買單出口模式是跨境電商“野蠻生長”階段的產物,其灰色產業本質是通過規避監管獲取短期利益,但也埋下了稅務、外匯、法律等多重風險。隨著政策規范化與技術監管升級,依賴買單出口的企業必須加速合規轉型——從“借資質”走向“建資質”,從“躲稅費”轉向“享政策”,才能在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的新周期中持續生存。
新規的落地標志著跨境出口電商從“粗放增長”向“合規驅動”的深層轉型。
短期內,預計部分中小買單出口企業因無法承受合規成本而退出,行業集中度快速提升;但中長期來看,合規體系的完善將帶來三大積極變化:
其一,國際競爭力提升
合規企業更易通過歐盟CE認證、美國FDA注冊等國際審核,進入高端市場。
其二、產業鏈協同深化
稅務、海關、銀行的數據共享機制倒逼供應鏈透明化,工廠、賣家、物流商的信息孤島被打破,催生“數據驅動”的柔性供應鏈;
其三、 政策紅利持續釋放
隨著1039、9710等監管代碼的推廣,以及“無票免稅”“核定征收”等政策的細化,合規企業的綜合稅負有望下降10%15%,形成“合規降成本、合規增信用”的良性循環。
對跨境出口電商而言,新規不是簡單的“緊箍咒”,而是行業生態重構的“洗牌器”。買單出口企業需正視“便利背后的法律紅線”,從“借殼出口”轉向“資質自建+合規申報”;服務商則應把握“合規服務”的新賽道,從“單證倒賣”升級為“全鏈條賦能”。
唯有將合規融入商業模式,企業才能在全球貿易規則日益嚴苛的今天,真正實現“賣貨出海”到“品牌出海”的跨越。
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發了《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指導和幫助納稅人防范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征稅貨物)出口涉稅風險,切實維護外貿出口秩序,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發了《公告》。《公告》通過進一步重申與明確應征稅貨物出口有關政策及規定,向廣大納稅人宣講政策,服務與引導納稅人規范辦理相關出口事項,促進納稅人依法履行相關納稅義務,共同推動外貿出口高質量發展。
二、出口應征稅的貨物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等現行規定,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征稅政策的貨物范圍具體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適用消費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消費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三、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應當怎樣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統一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二)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四、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何時辦理稅務登記信息確認,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從事應征稅貨物出口業務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一樣,均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確認。具體辦理時,應當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通過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完成稅務登記信息確認等相關涉稅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五、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開具委托出口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的具體要求以及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納稅人通過委托方式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委托方應該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借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委托方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轉交給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六、納稅人在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征稅貨物之前,為什么應先完成稅務登記信息確認?
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由于其在購進貨物或者采購原材料用以生產的環節已經發生了涉稅事宜,因此,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辦理登記信息確認。而其在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已經發生上述行為,因此,需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等涉稅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條明確,如果納稅人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或者屬于注銷、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后,再向海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七、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時,需要注意的稅務辦理事項?
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應當先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注銷。稅務部門辦理完成稅務注銷后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憑借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簡化注銷流程,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了清稅信息,納稅人可不再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
八、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在報關出口環節應當重點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公告》重申,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如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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