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低樓層的業主可能會遇到下水管道堵塞引起污水倒灌導致房屋內裝修和家具受損的情況,既造成財產損失還嚴重影響心情,那造成的損失又該找誰索賠呢?
近日,九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調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朱女士系某小區一樓住戶,某天下班回家后,朱女士發現整個房屋地面積水嚴重,臭氣熏天,且主臥衛生間內的馬桶仍存在反水現象。此次污水返涌造成朱女士家中裝潢及家居物品不同程度毀損。朱女士與物業公司聯系后,物業公司第一時間進行了管道疏通,并對朱女士家中的污水、污物進行了清理。
朱女士認為,因樓上住戶不正確使用排污管道和物業公司不及時清理污水管道造成自己房屋被污水浸泡,二者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后雖經社區走訪調解但一直沒有達成賠償意見,無奈之下朱女士將物業公司和2樓至11樓的住戶一并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及結果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深知此案雖然標的只有8000元,但涉案當事人眾多,涉及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一旦處理不當會影響鄰里之間的感情。基于此,承辦法官在開庭前組織了一次調解,但調解當天只來了三位當事人。這樣的情況原告也很不理解,所以當即提出鑒定申請。
考慮到本案標的額較小,且鑒定費用高、耗時長,可能導致“贏了官司、虧了錢”的結果,于是承辦法官又通過物業公司組建了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給各方當事人理清法律關系、答疑解惑,希望可以通過調解了財產結,暖鄰里情。然而事與愿違,十幾戶被告中只有一半人數同意平攤費用了結此事,其余被告都有顧慮,有的認為自己住的少,有的認為不是自己家導致的堵塞,還有的拿出水電繳費單證明自己并不在此居住。
面對此種情況,承辦法官依然沒有放棄,再次與不同意平攤費用的當事人一一進行溝通,對原告的證據、法律依據等逐一進行釋法說理,終于在多次溝通及答疑后,所有被告均同意平攤費用,并承諾第一時間將費用轉給朱女士。朱女士于收到款項后當日向法院撤訴,本案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業主家中的下水管道返水倒灌造成損失,在無免責事由的情形下,業主自身、共用管道的業主、物業公司都有責任,在無法查清具體侵權人時,應該根據公平原則認定樓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障共用管道的通暢是共用業主、物業公司的共同責任,業主應該文明使用公共設施,不能為了自家方便,隨意將難以溶解的垃圾丟入水道,以免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因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又無免責事由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應當盡職盡責履行日常維護責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給業主造成損失。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耿曉雪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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