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被追尾貶值,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車輛貶值損失嗎?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5月1日,張某駕駛車輛與同車道前方由李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碰撞,造成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因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
李某駕駛的轎車購買、注冊于2024年4月24日,支付了121900元購車款。發(fā)生事故后,李某為維修其車輛支出15943元,該筆費用已由張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200萬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等共計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jīng)過專業(yè)維修后外觀恢復并可繼續(xù)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性能無法恢復到事故前而使車輛價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車輛價值與正常使用情況下無事故車輛的價值之差。《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關(guān)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答復》明確指出: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tài)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shù)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
本案中,原告李某駕駛的車輛購買、注冊日期為2024年4月24日,僅購買7天就發(fā)生交通事故,且從維修清單來看,該車因事故導致尾部后杠、后圍板等部位嚴重損傷、更換配件26項,維修價格達15943元。車輛修復后受維修工藝、配件等影響難達原裝配質(zhì)量,致使用壽命、密封性、舒適性等性能下降,車輛基數(shù)指標難以達到事故前的狀態(tài)。另考慮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故對原告李某關(guān)于車輛貶值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關(guān)于貶值損失的具體金額,綜合車輛購買時間、受損程度、實際修理情況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
保險公司雖抗辯稱其已經(jīng)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wù),但僅提供了保險合同示范條款和短信認證截圖,其表示因被告張某系續(xù)保,并未有其簽字的免責提示書等材料。法院認為,因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已向投保人即被告張某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wù)的相關(guān)證據(jù),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應當由保險公司支付李某5000元。
現(xiàn)該案已生效,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本案當事人購買車輛僅7天就被追尾,無疑是“飛來橫禍”,但目前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賠償仍持謹慎態(tài)度,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在責任劃分中,請求賠償方的責任程度較低;2.在受損部位中,應當有關(guān)鍵部件受損,足以影響車輛價值;3.在索賠程序上,最好應當由專業(yè)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確定相關(guān)貶值金額;4.待售車輛或者較新車齡。對于車輛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wù),且明顯增加投保人風險而減少保險人義務(wù)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免除保險責任。
來源:汨羅市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wǎng)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2025年第52期之二
總第17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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