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正式施行,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于個人乘用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車、城市運行保障等出行服務,符合條件的自動駕駛車輛可開展道路應用試點。
《條例》中所指的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按照國家標準具備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
《條例》明確了鼓勵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開展相關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同時明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和調整自動駕駛汽車可以通行的區域、道路,未經同意擅自利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應用試點活動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北京市建設的自動駕駛汽車服務管理平臺上傳車輛運行數據。
《條例》還首次在立法中明確區域協作,推動京津冀三地政策互認、標準兼容等。示范區對乘用車、客運車、貨運車、特種作業車、多功能無人車等5大類應用場景開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據了解,北京市高級別自動駕駛示范區已實現600平方公里路側設施智能化部署。目前,示范區累計聯合18家企業參與智能網聯汽車的測試驗證,共支持310余輛車完成19項功能服務產品的測試驗證。
來源:央視新聞、中國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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