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一股權轉讓交易中簽訂多份協議,如何認定真實法律關系?本文通過典型案例解析法院裁判規則,揭示股權轉讓關系認定的核心要點,助您避開法律風險。
一、案例引入:兩份協議引發的千萬級糾紛
2023年,某科技公司股東甲、乙簽訂《股權置換協議》,約定以各自持有的A、B公司股權進行等價置換。同日雙方又簽署《借款協議》,約定甲向乙提供借款8000萬元,若乙未按期還款,則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抵債。協議簽訂后,甲向乙支付了8000萬元,但乙未依約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訴訟中,甲主張雙方實為股權轉讓關系,要求乙返還800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乙則抗辯雙方系股權置換,8000萬元僅為借款。法院經審理發現,雙方實際履行行為與《借款協議》高度吻合,最終認定8000萬元系股權轉讓款,判決乙承擔還款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交易雙方簽署多份協議時,法院更關注實際履行行為而非協議名稱。
二、法律關系認定的三大核心規則
(一)穿透式審查:探究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民法典》第142條,法院通過以下要素認定真實法律關系:
協議文本體系化分析:對比多份協議的條款關聯性。如某案中,《股權置換協議》與《借款協議》約定債務抵銷,揭示雙方實為股權買賣;
履行行為驗證:款項支付、股權變更登記等履行行為優先于書面約定。某砂石公司案中,受讓方持續支付轉讓款的行為,直接推翻零對價備案協議效力;
交易背景考察:審查是否存在避稅、規避優先購買權等特殊目的。
實務建議:簽訂補充協議時需明確與原協議關系,避免條款沖突。
(二)備案協議≠真實協議:陰陽合同效力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陰陽合同”的處理規則:
備案協議(陽合同)無效:屬于《民法典》第146條規定的通謀虛偽表示,如零對價備案協議;
真實協議(陰合同)效力獨立判斷:需滿足合同有效要件,若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仍可無效;
內外有別原則:內部糾紛以真實協議為準,外部第三人可主張信賴備案登記。
典型案例:某地產公司股東為少繳稅費簽訂兩份協議,法院認定真實交易價格的協議有效,逃稅條款無效。
(三)動態履行:以實際行為修正書面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二終字第52號案中確立裁判規則:
履行行為優先:受讓方支付款項、參與公司經營等行為,可推翻協議中的“股權置換”表述;
長期默示視為認可:某案中出讓方5年內未主張置換股權,被推定為接受金錢對價;
爭議條款解釋規則:采用不利于條款起草方的解釋,如某協議“等價置換”表述模糊,結合公司凈資產判定存在價款差額。
三、風險防范指南
協議簽署階段
設立“唯一性條款”:“本協議取代此前所有口頭或書面約定”;
工商備案協議需與真實協議條款一致,可注明“僅限登記使用”;
對賭條款、分期付款等特殊安排需單獨簽署補充協議。
協議履行階段
留存付款憑證、股東會決議等履行證據;
變更履行方式需簽訂書面確認文件;
股權變更登記后及時更新公司章程。
爭議應對階段
收集微信記錄、會議紀要等輔助證據;
主張合同無效需舉證存在惡意串通等法定事由;
善用《公司法解釋四》第21條,1年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撤銷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醒:新《公司法》第84條強化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效力,建議企業在章程中明確“多份協議沖突時的適用規則”。
四、互動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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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股權架構設計、投融資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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